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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度假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以“赵翔、周平诉石景山旅游中心分时度假合同案”为例

作者: 张文
专业: 经济法
导师: 肖顺武
授予学位: 硕士
授予学位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时度假;合同欺诈;法律责任
摘要: 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形式,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的阶段。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消费者的投诉不断。由于我国关于分时度假方面的法律不健全,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本文通过分析一则分时度假合同案例,针对分时度假销售过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结合美国、欧盟、马来西亚分时度假相关立法及启示,提出了保护我国分时度假消费者权益的四点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案情以及一审、二审的判决情况。
  第二部分是案件争议焦点及各方所持的主要理由。本部分主要围绕分时度假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被告是否已依约将原告注册为会员、原告是否已依约享受会员权利、本案合同是否应依法予以解除这四个争议焦点展开论述。
  第三部分是结合案例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本部分首先以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为分析点分析了本案是否存在合同欺诈的问题;其次,从预期违约的特征、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默示预期违约中“预见”合理性的判断这三个方面分析了本案是否存在合同预期违约的问题。
  第四部分是国外分时度假立法情况及对我国分时度假消费者保护的启示。本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欧盟和马来西亚分时度假立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分时度假消费者保护宏观和微观上的启示。宏观上的启示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微观上的启示是:引入冷静期制度,赋予分时度假消费者后悔权;采取托管制度,同时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强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注重行业协会的自律,以更好地保护分时度假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分时度假业的发展。
  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分时度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四点建议。结合本案分时度假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情形,笔者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一是增加分时度假产品销售合同,赋予分时度假消费者后悔权。笔者分析了分时度假消费者也应当适用201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的后悔权制度的原因,并主要从冷静期期间、取消权行使方式和冷静期的法律效力这三方面提出了制度设计的建议。二是强化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笔者主要通过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不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在信息的提供方式方面和经营者违反全面信息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修正和完善。三是构建分时度假合同款托管制度。该部分主要对托管人的资格和托管款项的支付问题进行了阐述。四是注重分时度假行业协会自律。笔者主要通过对我国分时度假行业协会自律规范的细化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约束作用,以达到减少侵犯分时度假消费者权益情况的发生,进而促进分时度假业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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