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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实施办法》

日前,石景山法院为了进一步加强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完善内部的民主监督制度,切实发挥廉政监察员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作用,制定出台《关于实行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是规定了廉政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在各党支部设立一名兼职廉政监察员。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或各党支部委员兼任。廉政监察员由各部门推荐,监察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纪检组讨论,报请院党组批准,由纪检组聘任。

二是明确了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廉政监察员承担“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协助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参与本院审务督察、审判质量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等指责。

三是规范了廉政监察员日常管理和奖惩。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本院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

石景山法院将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作为一名“廉政排头兵”的作用,紧密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以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树立司法公信,确保在廉政方面不出任何问题。(来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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