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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制度”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处

近日,石景山区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了“八项制度”,有效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是专题工作会制度。党委(党组)适时召开主体责任专题会,党委(党组)书记主持,班子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就落实主体责任、分析形势、部署工作、解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部门留档备查。

二是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领导班子每年召开2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班子和班子成员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党委(党组)适时增加并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是监督制度。强化区委对区纪委工作的重视和领导。强化区纪委对区委的监督,强化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区委定期或不定期对主体责任清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书面提醒、口头提醒。

四是检查考核制度。每年专项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重点检查党委(党组)“一把手”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班子成员履行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的情况。

五是谈心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一把手”经常性地与班子成员进行谈心谈话。区委主要领导对新任正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

六是约谈制度。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由区委主要领导约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区委主要领导每年对责任制检查排名靠后的两家单位党政“一把手”和纪委书记实施约谈。

七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各负其责。每年年初,对主体责任形成责任清单,并层层签订具有个性化的主体责任书。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党组)班子或班子成员发生违纪的,视违纪情况,由党委(党组)或纪检部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八是报告制度。区委每半年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区委、区政府班子成员每半年向区委常委会汇报履职情况;各级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以述责述廉、书面汇报等形式,向区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来源:北京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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