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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5年2月4日)

近一时期,一些省市要求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政策予以明确。根据《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行政处分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调动工作的,解除行政处分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调动到其他行政机关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解除行政处分时,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出具受处分人员在调动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由调动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调动到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所受行政处分不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解除。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调入行政机关工作的,解除行政处分时,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出具受处分人员在调动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由调入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二、关于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退休的,解除行政处分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退休的,根据人发〔1999〕100号的规定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的期限到期自动解除;在行政处分期间因违纪被查处,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按照《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解除行政处分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解除行政处分时,由隶属关系变化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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