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景山区第八届、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 张俊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自1979至1980年,我国开始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到今年已经30年了。
30年的历史证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是地方政权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人民政权建设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进一步发挥了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
过去,我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由人民委员会行使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职能。历史证明,这种“议行合一”的体制不利于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后来,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改变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不力的状况。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把听取政府关于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及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列入人大常委会议题,确保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规定在区域内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发挥了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
二、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进一步健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的作用,完善了人民政权的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要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要采取切实步骤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就是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人大常委会的设立,适应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形势的需要。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不断探索,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认真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充分发挥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
三、充分调动了代表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随着我国地方各级人大设立了常委会,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人民代表视察,这些举措充分调动了代表们的积极性,也对我国的人大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的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组织人民代表视察,增强了人民代表的责任感。人民代表自觉地加强和选民的联系,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议案和建议,反映民意,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了政府工作。
责任编辑: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