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景山区第八届、九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傅以诠
履职人大,我最初的感悟是“法制的权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活动、作为,做什么、怎么做、什么程序,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依法”
一部当年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针对任务繁重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条文只有12项,而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条文,就达30项之多。这些条文规定得十分具体,如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定期召集、会议应有的议程、议案的形成等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规定还有量化、时限的要求。这是就日常工作和会议而言,至于有关选举的规定,就更加严格、细化了。这些规定,既便于执行,又便于检查,反映了法律的严谨性。我深深感到:法律为人大行使自己的职权,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为人大发扬民主、民主运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为人大支撑起一个应有的空间,在这个平台上,就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重要的人事任免、政府财政预决算的制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等等,进行审议、讨论和决定,人大都是可以大有作为的。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只要是人大决定的,一切意图、规则、措施,都将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正是法制的权威所在。“法制”就是“法律的统治”。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法令、政令、规则,以及国家或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程序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是对社会关系、社会利益进行调整的重要规范,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小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尊崇制度和规则,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事的题中之义。人大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法律、法规既定的规则和程序,这样,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健康、有效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二、关于“创新”
我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过程中,发现少数代表和个别委员很少发表意见。这使我想到,在选举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名的时候,往往强调先进性、广泛性比较多,而对参政议政能力重视不够。从人民代表的职能性质和更好地发挥作用考虑,我认为这是一个需要改进的问题。1987年11月在即将召开的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将选举本区出席市人大的代表,我们提出了一个提名市代表的参考意见,明确提出“代表要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包括“能阅读人大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和文字材料”、“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四项内容,意在提示代表在提名选举时重视其参政议政能力。正在这时,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市人大主任赵鹏飞同志主持,听取区县人大选举市代表准备工作的汇报,我汇报了我区的准备工作情况和这个参考意见,鹏飞同志立即表态给予肯定,并要求各区县参照我区的具体做法,明确强调市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把市代表选好。此后不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来京,学习北京市选举市代表、召开市人代会的经验,市人大介绍上海同志到我区听取汇报,以后广州市荔湾区人大也来听取汇报,我都向他们如实作了介绍。
这件事使我感到,在人大工作中,存在某些具体操作环节不够完善或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毕竟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关键是要根据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和当前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以及一定的社会条件,选择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形式,不断完善,有所创新。这样,才能在促进社会发展任务实现的同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这是相辅相成的过程。当然,这个创新,应该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进行,有理有序,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一点感想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一个从萌芽、酝酿、形成、停滞到逐步完善的过程。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第一次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设想。1954年,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正式建立。但是,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粉碎“四人帮”之后的1978年,各级人大恢复了正常活动。同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从此,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迎来了明媚的春天。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这样,人大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了。全国人大又不断制定和修订了若干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等等,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程序日趋规范、科学和民主。
从我区来看,1980年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包括代表法、监督法,当时还没有出台。现在情况大不同了,我国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已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有了更强有力的依据。1980年当时,我区人大常委会只设了办公室、研究室两个职能部门,现在已经有了六个委室,协助人大常委会深入地调研、积极地探索,为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将继续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