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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设立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网讯 笔者日前从区财政局获悉,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3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当地政府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根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确定我区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867.58元/人/月。区财政已及时、全额安排专项资金,对特困人员生活给予保障。

范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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