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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选民,这些您应该知道

作为选民的您,一定希望全面深入地了解此次换届选举工作的情况和自己的权利义务,今天我们就为您详解如下:

全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已全面展开,选民登记工作正陆续开始,选民登记工作将在9月上旬至10月中旬集中进行。

全市16个区和180个乡镇,要选举产生新一届区人大代表4373名、乡镇人大代表近10000名,并通过召开新一届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区、乡镇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作为选民应该知道的一些注意事项:

换届选举遵循六项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差额选举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满足三项条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工作

根据选举法和本市实施细则的规定,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分别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还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不能在两个以上选区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按选区登记参加选举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选举机构工作人员使用北京市选民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录入选民信息;
二是选举机构派工作人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三是选民自己持有效身份证件主动到选举委员会设立的登记站进行登记;
四是选民通过北京市选民登记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自主登记。

流动人口应依法按有关规定参加选举

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参选。如果在选举期间不能回户口所在地,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对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已经取得本市工作居住证的,如本人要求在本市参加选举并取得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的,也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选区参加选举。

对已在本市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如本人要求参加本次选举,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不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的选区参加选举。

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有两种: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二是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于个人自行申报为代表候选人,而没有政党、人民团体或法定人数选民推荐的,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协商或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区、乡镇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举委员会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广泛听取选民意见,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发现代表候选人存在基本情况不实、涉嫌违纪违法等问题,应及时向选民通报,组织选民认真讨论、协商,依法处理。

三种方式介绍代表候选人

一是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二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
三是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选民投票的三种方式

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区、乡镇人大代表,可以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具体方式由选举委员会决定。设投票站进行选举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选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选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变的,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为了保证选民依法自由行使选举权,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选民投票注意五件事

一是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选票不清楚或者未盖公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
二是在书写选票时,要弄清应选名额;要按规定方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时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
三是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写票,随意替其他选民写票等。
四是如果是文盲或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举委员会要提供服务。
五是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委托投票必须书面委托

委托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
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
第四,接受委托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选民所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超过三人则无效。
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另外,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投票。

选举结果的确认和公布

认定选举是否有效有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
二是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在有效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代表。
当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而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未选出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也要实行差额选举。

经过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当选有效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后,要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由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并公布代表名单。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还应当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当选无效的意见。

破坏选举将严惩

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是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有上述所列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


来源:北京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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