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我区制定出台了《石景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石政发〔2016〕7号)(以下简称《办法》)。设立区非遗保护传承专项资金,对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保护传承工作。现就组织2016年度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包括:开展非遗理论研究、编研及书籍出版;组织非遗专题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建设非遗数据库和影音资料采集;购置开展非遗传承保护工作的服装、道具等专用设备;创造性地生产、开发、编创凸显石景山特色的非遗项目衍生品和文艺作品等14类内容。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条件: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单位、传承教育基地、示范点及其他形式的传承单位;在本区有效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省)市级以上非本区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传承单位;以及区级及以上或非本区(省)市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认定,并有效开展相应非遗项目保护传承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社会单位均可以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填写《2016年度石景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资金申报表》;提供申报2016年度石景山区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相关档案证明材料;提交反映本单位申报内容的工作成效的PPT汇报文件。
(三)材料报送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报送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PPT文件报送至石景山区文化馆非遗部。电子版请发送至sjsfeiyiban@163.com。
相关政策文件和相关表格文档请登录石景山区文化委员会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京江 周继红
联系电话:68817505 68868742
报送地址:石景山路46号石景山区文化馆。
补充说明:具体资金支持范围标准和条款以及专项资金具体的补贴标准和条款,请参照《办法》中第四条(一)至(十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