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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H066/ZK-2018-000051

公开责任部门:

信息名称:办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新申请家庭)办事指南

文   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

发布日期:2018-03-14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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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新申请家庭)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申请条件:无

申请材料:1、《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注:离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地址页和本人页及地址页和本人信息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的,地址页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注:双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进行相应的变更。4、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6、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原件,须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残疾情况等);7、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8、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须提供外省市户籍地出具的两级子女情况证明(原件),证明上要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两级公章,经办人应签署意见;10、丧偶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销户证明(原件)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原件及复印件);11、曾收养子女的区分情况:192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提供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对已享受伤残特别扶助的对象,每年有社区居委会与其见面,对其户口、婚姻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复核。对不再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退出。办理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2、社区居委会评议;3、街道办事处审核;4、区卫计委审批;5、市卫计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办理时限:每年8月1日—下一年1月15日提出申请,3月15日前审完

审批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2、女方1933年1月1日(含,下同)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注: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是否为初审上报:是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受理方式:现场受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40,下午14:00至17:00

办理地点:五里坨车站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 16号计生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8890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