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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H000/ZK-2011-000010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石政发〔2011〕16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11-03-31

发布日期:2011-03-31

内容概述:经2011年3月23日第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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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116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2011323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办法  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1印发   

石景山区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企业上市工作,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依法在石景山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期企业,是指财务指标基本符合上市要求或组织形式符合上市要求,具有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在享受国家、北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建立石景山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区促进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领导小组由主管区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文创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园区)、区经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集体经济办、区法制办、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环保局、区统计局、区投促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质监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领导小组议题涉及的其他单位也应当参加有关会议。

领导小组下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

第七条  建立“绿色通道”。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企业需求,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研究协调解决。

第八条  培育期企业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