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1〕14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2011年3月23日第5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石景山区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办法 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石景山区促进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优化石景山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石景山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和符合石景山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公司、信托、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要素市场、金融租赁、金融中介机构等。
第三条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各类总部型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可以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其中: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注册资金5亿元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对于上述机构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补贴分三年按50%、30%、20%进行。
第五条 对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符合我区现代金融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型准金融机构,经认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可参照第三条、第四条执行。
第六条 自2011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5%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对新增龙头机构,实行“一企一策”。
第七条 自2011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其中,对于总部型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对于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新入驻本区的创新型中小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在其初创阶段可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一年内免交租金,免交租金部分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
第八条 鼓励驻区信用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对年度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或年度贷款担保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