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0〕55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加强风险防控 完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
主题词:行政事务 实施办法 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风险防控
完善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风险防控完善区县局级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京办发[2010]20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区政府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制度,加强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8]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决策范围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区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
4.涉及全区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涉及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事项;
7.其他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涉及全区的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区政府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市区重点工程,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重点功能区、重点地段、园区等重大项目;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大宗办公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国有(集体)资产产权重大变更,重大招商项目、科研项目和对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财政(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2.数额较大的专项资金安排;
3.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大额资金(政策性支出、固定支出除外)中,500万元及以上由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00万元及以上经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决定;
4.银行信贷资金使用;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集体决策过程包括以下主要环节:
(一)酝酿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提议、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按规定需进行民主协商或听取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意见、建议的,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提前报区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区政府常务会、区长办公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班子成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区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受主持负责人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充分讨论、逐一决策。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4.组织列席旁听。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人大、政协、群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有关会议。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行政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讨论意见。
(三)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落实。经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加强督查反馈。建立健全决策督查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区政府督查室要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区政府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监督检查
(一)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三重一大”事项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区政府领导班子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情况,并对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二)监察部门对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实施监督,并组织专项检查。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
(三)对未经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而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监察部门应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或直接向区委、市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一)监察部门应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二)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三)区政府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实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确定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石景山区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工作流程图
2.石景山区大额办公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图
附件1: 石景山区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工作流程图
| | 一、征集汇总 | | 二、征询意见 | | 三、讨论决定 | | 四、监督管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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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范围 | | 2、项目提出 | | 3、项目初审 | | 4、评估筛选 | | 5、征求意见 | | 6、平衡资金 | | 7、项目审定 | | 8、对外公布 | | 9、项目调整 | | 10.加强管理 | | 11.定期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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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项目单位提请主管区领导专题会审定后,报送区发改委。 | | | | 区发改委对于重大建设项目备选库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形成项目储备库。 | | | | | | 区政府年度工作报告经区人代会批准后,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对外公布。 | | | | 区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加强稽查管理。 | | 区人大、政协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附件2: 石景山区大额办公经费使用审批流程图
| | 项目提出 | | 资金审批 | | 资金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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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求提出使用事由及金额。 | | 经主管区领导同意,向区政府提出书面请示。 | | | 与日常业务紧密相关的小额资金使用根据审批权限由区长或主管副区长审批。 | | | 对于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变动情况,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提出、经区委常委会同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 | | 对于年度财政支出的审计结果,由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提出、经区委常委会同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题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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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全区、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大项经费,资金使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经主管区领导专题研究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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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全区、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大项经费,资金使用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区领导专题研究后、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研究,提请区委常委会决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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