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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H000/ZK-2008-000282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

信息名称: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   号:石政发〔2005〕44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5-09-28

发布日期:2008-02-28

内容概述:《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9月21日第12次区政府常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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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5〕44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9月21日第12次区政府常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经2005年9月21日第1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石景山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区”建设目标,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把石景山区建设成为现代、绿色、文明的首都新城区。

三、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区政府要坚持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区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七、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务虚会等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区长按照各自工作分工或者受区长的委托,协助区长做好工作,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二、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十四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区委的总体要求,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区政府根据人代会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制定《折子工程》,提出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认真组织实施。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区长的工作范围,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内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名副区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区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区政府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区级预算、主要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工程项目等重要决策,按规定由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建立决策信息的收集反馈机制。凡是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之前或决策执行过程中,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在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群众的意见。

十九、认真推行决策公开制度。凡属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应通过政府文件、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直接关系群众利益或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作公开报道。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法,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和完善通报制度,凡是区属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业出现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案件要在立案后立即通报区政府法制办。建立聘用法律专业工作人员的制度,为各项行政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十二、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区政府前应当经过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

二十三、区政府要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四、区政府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坚决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区政府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通报。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二十五、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二十七、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依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建立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领导包案、律师参与接待、责任追究和“三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务虚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二十九、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可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和区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武装部部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二)研究审议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报告或者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三)讨论制定区政府工作计划和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

(四)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等;

(五)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工作人员任免事项;

  (六)讨论和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星期三下午为例会时间)。根据需要请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领导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区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区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区的重要事项;

(四)各位区长互相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星期三下午为例会时间,与区政府常务会议隔周召开)。根据需要,可以请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三十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主管副区长、区长助理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三十三、区长务虚会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半年召开一次,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政府工作,查找工作中需要改进的方面,研究重点工作项目,区长、副区长间相互沟通。

  三十四、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全区性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涉及全区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三十五、加强会议议题的协调审核。区政府办公室每年年初提出全年会议议题计划,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区政府办公室提前一周做好会务准备,提出会议议题具体安排,报主管副区长同意,经区长审定后,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将有关会议材料提前发参会人员阅研。

三十六、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区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区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十七、凡属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区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三十八、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务虚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均作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务虚会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

三十九、对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实行总量控制,切实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全区性大会应选择在经济适用的场所召开,一般不安排住会。

  四十、区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区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四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接到区政府会议通知,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参加上级重要会议、活动及本区的重要外事活动,或因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二、报送区政府审批的文件,应遵循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石景山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四十三、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四十四、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五、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主管主任核转主管副区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请示”,应当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发布的命令(令)、决定、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人事任免通知等文件由区长签署。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六、切实精简公文,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其内容应当是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措施、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紧急公文限时办理,确保公文传递及时、准确。

四十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照程序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直接报区政府领导。

四十八、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送区政府。部门间意见如分歧,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报送。

四十九、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求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文稿进行审核后,提出是否发文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十、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贯彻执行的事项,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反馈。

五十一、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本区贯彻执行的事项,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文件、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求贯彻落实的事项,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反馈。

五十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和《石景山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九章 区政府领导出席内事活动

 

五十三、为保证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决策、处理全区的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确实需要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重要会议,应当提前一周请示区政府,按照程序批准。

五十四、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做出安排。经批准的重要会议或活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只安排主管区长出席,不安排其他区长出席。

 

第十章 区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及出席外事活动

 

五十五、区政府副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以下简称“出访”),经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并经市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十六、为了让区政府领导能集中精力抓大事,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区长出访,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和区政府外办负责人赴机场(车站)迎送。副区长出访,由区政府办公室派员和区政府外办负责人赴机场(车站)迎送。随区政府领导出访的团组成员所在单位,原则上不派人赴机场(车站)迎送。

五十七、区政府领导的出访及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事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安排。

五十八、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举办的各种对外友好往来,需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参加的,报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不得直接给区政府领导发送出席外事活动的请柬。

 

第十一章 调查研究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六十、区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两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1篇对推动全区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六十一、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同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三区”目标、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六十二、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十二章  督查与考核工作制度

 

六十三、区政府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督查,并建立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季度要对照工作任务和目标进行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十四、区政府每年要对各部门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政府根据督查考核结果,对政绩突出、群众满意的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部门给予批评,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章 出差(出访)、休假的请假报告

 

六十五、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应当事前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区长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区政府办公室。出差(出访)、休假回京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

六十六、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本人应事前向主管副区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外出回京后,应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四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七、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八、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