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4]19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5日印发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区九次党代会精神,加强新一届政府班子及成员自身建设,改进政府工作,形成求真务实、团结拼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领导集体,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开创“三区”建设的新局面
(一)区政府必须在区委的领导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科学的人才观和正确的群众观,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锐意改革,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以加快推进石景山区现代化进程为抓手,努力把石景山区建设成为“现代、绿色、文明”的首都新城区。
(二)区政府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问题,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要努力学习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努力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的领导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三)区政府必须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着力破解改革发展稳定中的深层次问题,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高地建设,着力构建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和社会诚信体系,进一步优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环境。
(四)区政府必须始终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区的理念。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各项具体的工作中,不断加强和改进政府各级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五)区政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适应加快推进石景山区现代化进程的需要,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工作方式,分析新形势,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充分发挥政府的综合行政效能
(六)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凡涉及区域总体规划、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规范性文件、新的政策性措施出台等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应报区长审批;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或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区委决定。属于职责分工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全权负责。
(七)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能,不断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提高民主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予以办理,不得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牢固树立主动服务的意识,齐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八)区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高效、有序地做好公文办理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的请示,应由部门“一把手”签发;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在向区政府行文之前,各相关部门之间应充分协商,并如实反映不同意见。
(九)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高会议效率。区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和一次区长办公会议;区长、副区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区政府专题会议。凡提交区政府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事先经过深入调研、充分酝酿和综合协调,正式行文报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请领导审定;副区长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只请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分管领导参加;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尽量压缩会议规模,精简会议人员,提高办会效率,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要尽可能开短会。
(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和督查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各司其职、令行禁止。凡区政府文件和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及监察局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反馈,对不负责任、久拖不办的部门及领导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发扬民主,求真务实,切实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十一)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在拟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重要经济建设项目以及实施重大改革方案时,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经过综合分析、制定方案、评估论证、筛选择优等决策程序,使每项决策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努力摆脱事务性工作,腾出精力,抓住分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有针对地组织专题调研。
(十三)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决策信息的收集反馈机制。凡是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之前或决策执行过程中,可通过召开各类座谈会或在政府网站,收集和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或让公众进行评议。
(十四)区政府要坚持每年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凡需列入区政府“三大工程”的项目,要按照“群众提议、部门申报、政府审核、部门落实”和“年初公开、年中检查、年底兑现、接受监督”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使实事项目更贴近群众生活,体现群众利益。
四、政务公开、强化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自觉接受区人大和区政协的监督,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区政府各阶段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区人大和区政协通报。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在出台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的意见和建议,使政府决策不断完善和优化。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持政务公开。凡属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应通过政府文件、政府网站和有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七)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同时,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深入开展社区、企业评议政府部门活动,促进各政府部门工作职能、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的转变。
(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在办理文件、处理问题、管理事务等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五、转变作风,廉洁自律,切实加强政风建设
(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送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私自借用下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车辆。
(二十)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以开会、考察、招商、研讨、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在各类会议中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经费。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活动;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严格控制会议和文件,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
(二十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区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离京出差(出访)、休假,应按“副职向正职、正职向上级”的程序请假或报告。
(二十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制约有效的工作机制,坚决防止和严厉查处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