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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H000/ZK-2008-000555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

信息名称:关于实施紧急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完成的通知

文   号:石政发[2003]59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3-11-06

发布日期:2008-02-22

内容概述:为确保市政府下达我区的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与全市同步增长,即达到45%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任务,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防死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于11月10日前落实以下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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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紧急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目标任务完成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3]59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紧急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

目标任务完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市政府下达我区的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与全市同步增长,即达到45%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任务,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严防死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于1110日前落实以下紧急措施:

一、成立以祁红常务副区长为组长的区实施控制大气污染紧急措施领导小组,以下各项措施中所涉及的单位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全面负责紧急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二、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区经贸委、计划委积极向市政府反映和督促首钢总公司落实钢产量限产计划及京能热电、高井电厂减煤计划。必要时协调相关企业降低生产运行负荷和发电运行负荷。

三、由区环保局实施对首钢、京能、高井等重点污染企业的昼夜24小时监控工作。加强采暖期锅炉烟尘的检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排放行为。区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煤质进行监督检查。

四、由区市政管委、建委落实各类市政工程渣土清运、堆放等的洒水、覆盖等抑尘工作,确保不扬尘,尤其是热力管线和道路改造施工工程施工告一段落或完工后,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和定期洒水,保证地面不积土。区城管大队、建委要加强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的扬尘监督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定期洒水制度,对不进行冬季施工的施工现场要苫盖和喷洒抑尘剂,杜绝各类扬尘污染的发生。

五、区环卫中心要进一步加大古城、八角地区道路的清扫、洒水抑尘工作力度,并根据风力、风向等气象因素与区环保局强化联动机制,加强重点地区的洒水抑尘工作。

六、以各街道办事处和鲁谷社区为责任单位,落实辖区内各居住区、各单位保洁及四级以上风天洒水抑尘工作。区教委负责落实各中小学院内特别是操场的保洁和洒水抑尘工作。

七、区交通支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古城大街、石景山路、古城路等重点道路载重机动车超载、超速等违章行驶的监督执法,落实古城路和古城大街载重机动车的限行措施以及解决古城路机动车违章停放问题。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上述道路的车辆遗洒。区交通支队、区环保局要加强对重点道路机动车尾气监督检查。

八、由区城管大队牵头,加强对京源路的整治,并组织区市政管委、交通支队、环保局、古城街道、鲁古社区在京源路沿线设立检查站,查处载重机动车超载、遗洒等问题,区环卫中心负责道路的日常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工作。

九、首钢总公司、京能热电、高井电厂、现代建材公司、燕山水泥厂等重点企业要切实加强各类环保设施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类粉尘的非正常排放。同时加强厂区内道路的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工作。特钢公司要加强厂区的环境综合整治。

十、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每周二、周五将落实情况报区监察局。区监察局、政府督查室和环保局负责督察工作,对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