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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H000/ZK-2008-000012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

信息名称:关于《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   号:石政发〔2008〕12号

信息有效性:有效;

生成日期:2008-03-27

发布日期:2008-04-21

内容概述:经2008年3月19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第6次区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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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8〕12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安全隐患线索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2008319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第6次区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公共安全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7印发   

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

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市民参与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各类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和各类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包括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线索。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区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事宜。

    第四条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有关安全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接报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举报范围、奖励数额及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界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石景山区药监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   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   举报的违法案件及安全隐患线索有处理结果;

(六)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或重大安全隐患线索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负有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药品安全、消防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企业设立或委托的专门调查机构及其他专门调查组织的举报行为,不适应本规定。

    第八条  查处违法案件及安全隐患的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和安全隐患线索查证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举报结案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区职能部门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查处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线索,行业有特殊时限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时限执行。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是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带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条  区政府建立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举报奖励资金保障渠道不变。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核发,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材料。

第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举报安全隐患线索不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石景山区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2.石景山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3.石景山区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4.石景山区消防安全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5.石景山区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附件1:

石景山区生产安全违法行为和

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及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石景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督办、统计、移送和报告制度,并依照本细则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三)从事危险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的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危险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六)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八)其它构成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群众反映,有关单位或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受举报后,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确定调查处理的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接举报后,按各自职责负责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和奖励的初步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为举报奖励工作提供依据。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奖励的评审应由下列部门或人员组成:

(一)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             区各相关部门;

(三)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第八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死亡事故的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0万元以上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

第九条 一般事故隐患(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下同)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较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2000元、3000元、4000元;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二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8000元、10000元。(举报奖励数额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行业标准实施奖励)奖励等级划分依据为:

(一)     举报内容或线索的真实、详尽程度;

(二)     挽回经济损失数量;

(三)     事故隐患的紧迫程度;

(四)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涉案金额和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性及社会影响;

(五) 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第十条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应责成专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调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并提出奖励意见,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待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领奖事宜。

第十二条  举报方式、举报条件、举报对象和原则、举报调查处理时限、举报保密制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按《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及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石景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8869952388699516(带传真),电子信箱:sjssafety@126.com;通信地址:石景山路18号,邮政编码100043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景山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申请表编 号:                    

举报人

 

联系电话

 

举报日期

年 月 日

举报方式

 

承办单位

 

举报内容

核查处理情况及奖励意见

 负责人:            日 期:   年  月  日(盖章)

评审组意见

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盖章)

安监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         期:              日(盖章)

填表说明:1、相关部门对举报线索和内容进行查处核实后,初步认定其符合《石景山区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如实填写核查处理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2、举报方式栏目应填写清楚举报方式,如:来信、来访、来电或电子邮件等。3、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填表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档。


附件2:

石景山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和

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及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举报受理方式、举报条件、举报对象原则、举报调查处理时限、举报保密制度、举报奖金管理,按照《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及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六)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

(七)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

(八)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

(九)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其他涉及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七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5%、3%、1%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二)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4万元;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2万元;

(四)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000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其中,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

(六)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

(七)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八)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石景山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性别

 

通讯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举报内容概述(含举报时间、地点、违法事实):

举报级别(在相应括号内划√):

一级(  );二级(  );三级( 

货值金额(在相应括号内划√):

100万元以上( ;50-100万元( ;10-50万元( ;

1-10万元( );1万元以下或难以计算货值(

处罚决定书编号:

有关部门意见:

 

 

(签章)

建议奖励金额:                                  

区食品安全办公室意见:

 

(签章)

                                      

备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举报奖励案件的调查处理部门填写。

2、本表“有关部门意见”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管局长或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

4、在填写本表同时,需另附举报登记单、调查终结报告、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

5、本表报送时须一式两份,区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在办结后将一份反馈给申请单位存档。

 

 

 

 

 

 

 

 

 

 

 

 

 

 

 

 

 

 

 

 

附件3:

石景山区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和

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及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及市药品监督局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以下简称药监石景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假劣药品案件;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受理并直接查处的医疗器械违法案件。

第三条  药监石景山分局根据《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及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经确认属实并依法查处后,由药监石景山分局报市药品监督局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举报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药监石景山分局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

第四条  举报方式、受理、对象、条件、原则、举报案件及举报查处时限、举报保密制度、举报资金管理,按《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及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和市药品监督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级: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情况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级别由药监石景山分局报市药品监督局认定。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已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金额的5%-6%3%-4%1%-3%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超过15万元的案件(含15万元)或大案要案,市药品监督局及各药品监管分局已经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金额4%-5%2%-3%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货值金额以药监石景山分局查清事实后认定的数字为准。

(三)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药监石景山分局报市药品监督局后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七条  药监石景山分局有关部门应在结案后15日内报市药品监督局,待反馈信息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发放奖金的工作人员负责查验核实,如数发放。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药监石景山分局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举报电话:6887232888708459,通信地址:石景山区古城南里16号,邮政编码:100043,网址:http://shijingshan.bjda.gov.cn/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药监石景山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石景山区举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性别

 

通讯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举报内容概述(含举报时间、地点、违法事实):

 

 

 

 

举报级别(在相应括号内划√):

一级();二级();三级()

货值金额(在相应括号内划√):

1万元-15万元();15万元以上()

处罚决定书编号:

分局意见:

                                       (签章)

建议奖励金额:                            

市药品监督意见:

(签章)

      

备注:

         

 


附件4

石景山区消防安全违法案件和

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和发动全社会力量坚决将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义务向区公安消防支队举报石景山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本细则所称火灾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  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移送和报告制度,并依照本细则对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或个人给与奖励。

第四条  火灾隐患举报范围:

(一)总平面布置类

1、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2、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3、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5、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二)防火分隔类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类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2、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4、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10、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1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第五条  对举报的火灾隐患查处和奖励的初步意见,区公安消防支队必须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为举报奖励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  对火灾隐患调查处理和奖励的评审应由区公安消防支队专业部门人员组成。

第七条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火灾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八条  对确认的一般火灾隐患举办奖励标准为100元—500元;对确认的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0元。

第九条  提倡单位或个人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10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

第十条  负责调查查处的部门应责成专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调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报主管领导批准最长可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并提出奖励意见,待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到区公安消防支队办理领奖事宜。

第十一条  举报方式、举报条件、举报对象和原则、举报调查处理时限、举报保密制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按《石景山公安消防支队火灾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为 6886264368886208,通信地址:古城北路甲2号,邮政编码 100043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5

石景山区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和

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危害人身健康的产品和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奖励举报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和举报安全隐患行为的人员,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身、财产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及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具实名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网上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和举报安全隐患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人员。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也给予奖励。

  第三条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执法人员、检定、检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细则。

  企业设立或委托的专门调查机构及其他专门调查组织的举报行为,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举报下列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和举报安全隐患行为,属于本细则奖励范围:

  (一)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危害人身健康产品的行为;

  (二)生产、加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三)生产、加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产品的行为;

  (四)生产、加工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行为;

  (五)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标识、认证标志和无生产标准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六)商品量缺斤短两的行为;

  (七)隐匿、转移、变卖和毁损已被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和扣押的物品的行为;

  (八)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验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举报人,按照查处所举报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的罚款额,并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罚没款不足1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罚没款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罚没款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给予50002万元的奖励;罚没款在5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无实际罚款的案件举报人,可根据案件重要程度和影响大小,适当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六条 有特殊贡献的案件举报人,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限额。

第七条 举报受理的方式、举报的条件、举报的对象、原则、举报调查处理时限、举报保密制度、举报资金管理,按石景山区公共安全违法案件及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实行。

第八条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电话为:68827817;通讯地址:石景山区杨庄东路73号,邮政编码:100043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景山区产品质量违法案件和安全隐患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性别

 

通讯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

 

举报内容概述(含举报时间、地点、违法事实):

调查处理情况及奖励意见:

                               负责人:        (盖章)

日期: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意见 :

                                                 (盖章)

                                    日期:        

备注:

           

填表说明:本表由申请举报奖励案件的调查处理部门填写。在填写本表同时,需附调查终结报告、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本表报送时须一式两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办结后将一份备案,一份转交给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