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0〕66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信息化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石景山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办法 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景山区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世界城市信息化先导区建设,加强对本区信息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是本区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和社会信息化、经济领域信息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及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监督审核、绩效评估和行政执法。
第三条 凡本区各国家机关以及政府财政投资拨款的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本区各单位),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自筹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和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利用政府资源的信息化工程建设、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大型企业涉及民生相关的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及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区各单位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化规划制定、信息化标准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做好信息化建设工。
第五条 本区各单位的各类信息化建设工程应符合北京市及石景山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六条 区经信委负责制定并颁布年度本区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本区各单位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七条 区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经市经信委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八条 本区各部门编制本系统、本行业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 本区各部门应当结合CRD发展建设需要,梳理本部门公共服务和业务需求,组织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或行动纲要,鼓励业务相关的各部门联合编制跨系统、跨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联合编制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第三章 信息化标准
第十条 本区各部门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经信委对有关信息化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 本区各部门要制定信息化工程建设中业务、技术、资金、风险管理、合同等管理机制,保证内部协调顺畅和对开发商有效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主管领导为工程总负责人,对工程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工作负总责。
第十三条 本区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区经信委提交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区经信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拟立项的各单位上报的下一年度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正式列入下一年度信息化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对信息化工程进行改建、扩建、运行维护的,建设单位在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费前,应当通过区经信委的审查。对通过预算审核纳入年度预算内的项目,在项目执行前需向区经信委提交更为详细的项目计划书。
第十六条 本区各部门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应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充分考虑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在评标过程中采用“综合评分法”,不以价格最低作为中标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七条 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保障和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本区各部门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应当实行监理,建设和监理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区经信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向区经信委提交书面说明,经核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区各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应当通过第三方评测机构的性能测评和信息安全测评后,由区经信委组织竣工验收,相关竣工资料报区经信委备案。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进入质保期,质保时间不得少于两年。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不得正式投入运行。
第二十条 区采购办对纳入政府采购的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审计监督。验收满一年的项目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等单位组织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该部门下一年度运维经费测算依据。
第五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部门专用通信网以及承载通信传输介质的通信管网及相关辅助设施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及共用性、公益性基础信息平台、信息资源等基础信息资源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区各单位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必须经区经信委审核、备案、验收,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指导。本区各单位办公楼宇建筑内部弱电、通讯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区经信委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区各级国家机关不得新建专用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逐步调整,接入电子政务网络。
第六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有益于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能被开发和广泛利用的信息。其开发利用包括信息的采集、处理、交换、共享和服务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本区各单位新建的信息化工程应纳入全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区经信委将对统筹资源的采集、建设、整合、共享和使用。未经审批许可,各单位不再单独采集、建设。
第二十六条 区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区基础数据库建设本行业、本部门的业务数据库,鼓励各部门积极利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 区各级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编制并公布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本市的规定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国家机关可以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应采用协商方式达成一致,区经信委负责协调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投资采取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机制。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区经信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鼓励、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社会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条 本区国家机关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网站应纳入石景山信息网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经信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化科技重大专项,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区经信委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企业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从事商务活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合法经营,提供反映交易信用状况的材料方便进行查询、核对,并对相关信息做好数据备份。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但不得妨碍相关经营主体开展正常交易活动。
第八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本区各单位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进行定级,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区经信委备案。涉密系统由区国家保密局牵头监督管理,非涉密系统由区经信委牵头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区各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经委备案。发生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后,相关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经信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区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必须依托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需要接入全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的,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并经区经信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区经信委根据本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会同区有关部门,研究指导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九条 加大对区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扶持力度,在投融资、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优先选择本区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
第四十条 大力支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和区级重大科技项目的本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鼓励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开展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在云计算、物联网、基础软件、移动计算、可信计算等重点和新兴产业领域,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技术联盟发展。
第四十一条 按规定要求和职责分工,区经信委和统计局等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相关产业发展数据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十章 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十二条 区经信委在全市统一安排下,加快推进本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经信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法规,履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执法监督。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工程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对本区国家机关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经信委等部门对使用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监察、信息化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有关国家机关政务信息采集、公开、共享和信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区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采集、管理、公开、共享等工作的内部管理。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的信息化工程,或者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由区经信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区经信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机整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的;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未依法进行安全保护等级备案、审批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经信委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信息的;
(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经区经信委审查同意擅自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
第五十条 对于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以及散布、传播违法信息等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保密、工商以及其他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颁布的《石景山区电子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