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0〕50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
二○一○年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办法 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保证石景山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之间应建立政府信息沟通机制。可以通过召开例会、书面函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定期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临时会议、书面函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及时沟通。
第三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应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确认后方可发布。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后,还应报请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发现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时,在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与所涉及的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
第五条 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意见不一致,原则上应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按照有职责权限机关意见处理。沟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协调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意见不一致,原则上应根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按照有职责权限机关意见处理。沟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申请,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协调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协调而未协调、直接发布的,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可提出异议,由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就信息发布、补救措施等问题进行协调;已造成各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不一致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的责任。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本行政机关相关业务领域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九条 发布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政府信息,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十条 根据本区现行新闻发布工作机制,需经区委宣传部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