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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发〔2015〕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2015年10月08日   来源:  我要分享: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5〕24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33号)等精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盘活存量资金工作
组织开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举措。通过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既有利于促使沉淀在国库的存量资金形成实际支出,增加财政支出的实际规模,并通过杠杆效应带动社会投资和消费,从而充分发挥好财政“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又有利于解决我区财政收入增幅趋缓带来的财政保障压力,保障各项改革和民生资金需要,缓解当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等问题。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在谋发展和促改革的高度,将盘活存量资金作为当前财政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化“零钱”为“整钱”,化“死钱”为“活钱”,形成有效支出,推动我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国办发〔2014〕70号、财预〔2015〕15号、京政办发〔2015〕33号、石政发〔2015〕20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加强非税收入缴库,切实避免财政财务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二)统筹兼顾
各单位要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稳增长、调结构”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要把“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降低银行存款”、“清理往来款项”、“加快支出进度”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上下联动
盘活财政存量工作要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预算单位展开,要形成合力,不留死角。
(四)惩防并举
要建立兼顾“效率”与“规范”的长效机制,在消化原有存量的同时避免产生更多的新增存量。要按照从严从紧的工作要求,做扎实“事前预判、事中监控、事后督查和问责”的工作,建立风险管理“防火墙”。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一)清理各类型结余结转资金的措施
1.关于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到部门、留在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含从2015年起由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结转一年以上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未满一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应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不得重新计算。已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最迟要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
2.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是指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部门、留在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30%。
3.关于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中央专项(及其市级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市对区县经费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结转使用一年,基建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可结转使用两年,超过结转使用期限尚未分配到部门的资金,由区财政上交市财政;已分配到部门的资金,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在两年内使用完毕。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关于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
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完毕的,按照《石景山区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区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二)加强国库资金和专户管理的措施
1.做好国库现金运作
区财政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在保障库款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委托市财政统一开展国库现金运作。
2.清理和控制暂付款和暂存款
区财政每年应组织清理本级财政暂付款和暂存款,建立对暂付款和暂存款的定期清理机制,财政暂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础上只减不增。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均需在两年内使用完毕,第一年消化50%以上。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全面清理暂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及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严格控制资金垫付行为,严禁违规向本单位或上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款、改变预算用途支出。
3.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实有资金账户设置,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开设账户。进一步清理银行账户,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撤销。
4.全面清理对外借款、严禁违规新增财政对外借款
要加大清理力度,依法抓紧向借款单位催款,督促履行还款责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5.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区财政要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财政专户开立审批和备案,加强财政专户管理。除财政部已核准的财政专户和粮食风险基金、粮油补贴专户外,对其它财政部列为“待定”的财政专户,都应在2015年撤销。
6.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专户资金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应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坚决禁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而违规采取“以拨作支”方式,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加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其他措施
1.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报告制度
区财政要跟踪监控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建立财政存量资金月报制度。各单位要实时关注本单位财政存量资金情况,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实有资金账户结转结余。按照规定格式填报《石景山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统计表》,经单位领导核准后,于每月结束日前报区财政局。同时,各单位应将每月本单位财政存量资金情况与上月财政存量资金情况等进行比较,分析增减变化及差异原因,撰写分析报告报送区财政局。
2.建立财政支出进度和盘活存量资金考核和通报制度
建立支出进度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考核制度,纳入各部门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按月度、年度予以通报,切实推进各预算单位加快支出进度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
四、保障措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并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送存量资金情况。区财政部门要对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单位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并研究建立盘活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区审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对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重点关注该用未用、使用绩效低下等问题,积极督促相关部门加快消化财政存量资金,使其尽快发挥效益。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等行为,监察部门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510月8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发  

主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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