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切实加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规范申请和办理条件,营造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石景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行政辖区内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六)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摊位总数在200个(含)以下的不超过5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个(不含)以上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石景山区烟草专卖局2013年7月23日公布的《石景山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京烟石局〔2013〕20号)同时废止。
主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承办: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方式(传真):(010)8869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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