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公告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公告〔201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通知),加强安置残疾人就业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根据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选择填报《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增值税)或《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营业税)(样式见附件1、2,由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自印),并区别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一)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
1.申请税收优惠当年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企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有效证明资料;
3.社保中心出具的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
4.申请税收优惠当月(或上月)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二)除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
1.本条第(一)款第2-4项资料;
2.纳税人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3.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以及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确认证明。
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原件与复印件经核对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
二、对于申请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进行实地查验。审核批准的,资格认定有效期限为12个月。无论是否批准,应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样式见附件3,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或者《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样式见附件4,由各区县国税局自印),告知纳税人。
符合政策规定的纳税人,申请减免营业税时,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征〔2006〕287 号)文件执行,使用该文件中的各类文书。
三、对北京市享受9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四、根据92号通知规定,按月减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一式3份,样式见附件5,由各区县地税局自印)。
五、对纳税人发生67号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所述情况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新申请认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重新审批。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对已批准具有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资格的纳税人,应当自税收优惠批准有效期限终止前30日内,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续相应的税收优惠资格,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年审。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进行审批,同时应对纳税人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92号通知和67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七、符合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关于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工疗机构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按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75号)的补充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增值税)
2.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营业税)
3.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批准)
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批准)
5.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附件1:
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增值税)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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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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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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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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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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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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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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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税收优惠报送资料: 我单位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税收优惠当年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企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社保中心出具的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 4、申请税收优惠当月(或上月)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5、纳税人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6、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以上由纳税人填写 | ||||||
税务所审核人意见: 同意该纳税人自 年 月至 年 月认定为具有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资格的纳税人 □ 不同意该纳税人被认定为具有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资格的纳税人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税务所审批人意见: 同意该纳税人自 年 月至 年 月认定为具有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资格的纳税人 □ 不同意该纳税人被认定为具有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营业税)税收优惠资格的纳税人 □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凡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均应填报本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2、本表“单位性质”栏,填写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或其他单位。3、本表“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安置的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残疾职工人数。4、本表“申请税收优惠的理由”栏中的提交资料,由纳税人在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前的中划“√”。5、本表A4竖式,一式一份,税务所留存。
附件2:
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营业税)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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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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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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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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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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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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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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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税证明资料: 我单位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税收优惠当年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为该企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社保中心出具的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 4、申请税收优惠当月(或上月)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 5、纳税人全部职工的花名册(含残疾职工和非残疾职工) 6、安置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 (纳税人公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以上由纳税人负责填写 | |||||||
税务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税政管理科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局长意见:
(局章) 年 月 日 | |||||
注:1、凡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均应填报本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2、本表“单位性质”栏,填写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均应填报本表,连同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3、本表“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安置的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残疾职工人数。
4、本表“申请减免的理由”栏中的提交资料,由纳税人在所提交的相关资料前的□中划“√”。
5、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所和税政管理科各留存一份。
附件3: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予以批准)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提交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收悉。经审核,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具有享受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资格。
如你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新申请认定的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批。如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时,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区(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区(县)国家税务局是指制作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本备注不打印)
附件4: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不予批准)
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提交的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收悉。经审核,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 款的有关规定,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区(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区(县)国家税务局是指制作本《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本备注不打印)
附件5: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征营业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单位名称(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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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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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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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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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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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
|
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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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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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栏次 |
金额 | |||||
本月营业税应税收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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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应交营业税税额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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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的税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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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应减征营业税限额 |
4=35000/12×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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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未减征营业税限额 |
5=上月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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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可减征营业税限额 |
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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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实际减征营业税税额 |
7(若3≥6则为6,否则为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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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减征营业税后应交营业税税额 |
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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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未减征营业税限额 |
9=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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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凡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按月减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本表。
2、本表“单位性质”栏,填写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或其他单位。
3、本表“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栏,填写纳税人实际安置的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残疾职工人数。
分送: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