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社区:

现将《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从201791日开始实行。请你们认真学习,严加落实。

附件: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古城街道办事处

201787

附件

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项目管理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强化监督,保证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区政府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由街道作为主体实施并以财政资金作为来源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便民工程项目、民生资金项目、服务群众经费中涉及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区政府及各委办局交由街道作为主体实施的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街道工程项目应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严格执行《古城街道落实“三重一大”集体民主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反映民意、符合实际、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街道行政办是街道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街道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遴选和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项目审计和资金申请、项目服务商选聘、施工管理以及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街道监察科负责对街道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廉洁建设进行监督,接受相关举报并进行调查。

第六条 街道工程项目的使用科室负责项目验收工作,行政办对此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街道财政科负责按程序拨付项目资金,并在每年街道例行的内部审计中对街道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行政办每年年末应就该年度内街道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分别向主任办公会和工委会予以报告。

第二章 项目前期与审批

第九条 街道工程项目征集分为集中征集和临时补充两种形式。每年9月份,由行政办向相关科室、各社区居委会集中征集下一年工程建设项目,形成项目前期库;街道各科室、各社区也可在其他时间经过主管领导调研提出、方案论证和主要领导同意等程序,补充进入项目前期库。

第十条 街道工程项目征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大多数居民认可同意的项目方可进行上报入库,开展前期研究。

第十一条 进入项目前期库中的项目,特别是投资额较大的项目,由行政办分别聘请独立专业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方案论证及制定和方案评审工作,并通过设计或监理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项目资金概算或预算。项目前期条件成熟后转入项目储备库,列为街道正式待建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中的正式项目,由行政办根据项目情况、资金规模和时序要求,分别列为便民工程项目、民生家园资金项目或者其他项目,并报街道主任办公会和工委会批准后方可安排实施计划。其中,列为便民工程项目的,还需报区发展改革委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主任办公会和工委会审批工程项目,必要时应邀请社区和居民代表列席。

第十三条 街道工程项目上会研究时,行政办应详细准备项目有关情况报请审定,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目的和意义、项目建设地点和方案、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可行性论证和方案评审等有关咨询机构意见等,并附上项目平面图、现状图和效果图等项目详细资料

第十四条 街道工程项目实行“财事分离”的审批原则,项目经街道主任办公会和工委会批准实施后,对于资金拨付仍然要按照“三重一大”规定依照有关程序研究决定。

第三章 招投标、监理与审计

第十五条 街道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权部门的有关规定采购招标代理、监理和审计等服务。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第十六条 为强化管理,街道每年从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权部门确定的招标代理、监理和审计等服务商机构库中各选取两到三家单位作为街道工程项目的固定合作机构。

第十七条 街道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

第十八条 街道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工程款项。投资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进行结算审计。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不同,也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行政办和监察科应加强对街道选取的招标代理、监理和审计等服务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形成有效竞争机制。对于在工程服务中有不良乃至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淘汰,并不得继续参与古城街道工程项目。

第四章 施工管理与安全、环保

第二十条 街道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区财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委有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选取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组织工程施工,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如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变更,应由行政办、监理公司、施工单位三方对变更内容进行洽商,按照变更金额由街道按照“三重一大”规定经有关程序研究确定后方可办理洽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街道工程项目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行政办应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施工中的人身、生产和设备安全。

第二十四条 街道安全科应加强对街道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街道应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机制,遇有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及时应对、妥善处置。

第二十六条 街道城建科应与施工单位签署环保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取环保措施,做好现场管理,降低粉尘排放。

第二十七条 行政办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于在施工中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通报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终止合同、取消继续参与古城街道工程项目资格并追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垫资能力,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承诺不得出现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而造成群体访事件。违反承诺且情节严重的,应取消该施工单位继续参与街道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行政办应组织社区居委会以及监理公司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如有质量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修复或返工,出现质量责任事故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行政办和使用科室组织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以及居民代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组织、文明施工情况以及工程质量进行评比打分,并以此为依据建立古城街道施工单位排名,对排名末位的施工单位3年内不得再参与古城街道工程项目。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前,行政办应在项目建设地点设立公告牌,向周边群众详示工程的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和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便于群众理解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于涉及群众生活环境较大改变的项目,实施前除设立公告牌外,行政办还应组织项目所在社区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通报项目方案等项目基本情况,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行政办还应通过居委会将建设方案、效果图、预计开竣工日期、投资金额等项目情况和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社区宣传栏及社区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经行政办向项目使用科室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验收工作由项目使用科室组织行政办、监察科、项目所在社区居委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项目使用部门的主管领导为验收工作组组长。必要时,也可外请专家或邀请行业验收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内容已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

2)施工单位占用的场地已按要求全部清理、维修完毕,恢复原状;

3)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已按规定整理、汇总完毕。

第三十六条 对于合同规定的某些需要行业验收或政府有关专项验收的工程,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正式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

1)竣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和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2)设计单位对于工程实施的意见;

3)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监理记录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4)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和说明等文件;

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6)其他竣工验收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验收后,项目使用科室负责将验收结果和验收总结报该项目原审批机构备案,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和办理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六章 项目结算与归档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须向街道指定的审计单位提交工程资料进行结算审计。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投资金额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由街道依据结算审计结果支付项目款项。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程实际以及合同签订内容,工程款项支付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和质保金三部分。其中预付款和进度款也可于合同签署后一起支付,但最高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70%,至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不得超过工程预算的85%,至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项目总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于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后支付。

第四十二条 行政办作为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审查、整理、汇总、组卷和保管。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资料应包括:

1)施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后的影像资料;

2)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审计合同、监理合同等合同文件;

3)安全责任书、环保责任书等文件;

4)工程设计方案、工程预算资料以及评审资料等;

5)有关政府部门就该工程的批准性文件;

6)竣工验收资料以及主任办公会的有关批准性文件等;

7)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8)项目管理总结报告

9)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函件、记录、鉴定、证明等资料(有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

10)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资料。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资料的保管应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原则予以归档,并在外清晰标注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信息要素以便查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古城街道办事处2017年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古城街道党工委2017年第十次工委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代表古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1.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流转单

2.古城街道安全施工责任书

3.古城街道绿色施工责任书

4.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1

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流转单

项目名称

申请部门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

计划投入使用时间

项目内容概述

需工程管理部门支持的事项:

设计 咨询 预算 策划

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工程管理部门意见

拟用前期咨询单位情况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咨询类型

设计 咨询 预算 策划

工程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附件2

古城街道安全施工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利益不受损害,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安全责任

1.开工前甲方负责对乙方告知相关安全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并进行施工安全交底。

2.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及时通知乙方所发现的隐患和违章状况,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利的有权给予处罚和责令停工整顿。

3.甲方对于乙方难以协调的项目相关问题应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乙方解决问题。

二、乙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甲方的工地要求,对甲方与项目相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防止伤亡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乙方应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不得违章办事和作业。

3.乙方对施工安全负有完全责任,任何在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但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担责任的除外;依法应由乙方以及其他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应作为第一责任人,履行完全部责任后再向其他主体追偿。

4.乙方必须要求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做好防护措施,并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劳保工具和设施器具做到定期年检。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现场工作人员的个人和岗位信息以及相应资格证明;更换和调动人员时,必须事先向甲方通报并更替相关人员和资格信息后方可安排上岗;严禁不合格人员上岗。

6.乙方的任何人员不得在施工区、生活区打架斗殴、酗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酒后上班。

7.乙方应遵守以上约定,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者受到有关部门经济处罚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不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要求,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或者导致安全生产事故,被甲方责令停工整顿的,由此造成的所有停工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附件3

古城街道绿色施工责任书

为做好古城街道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关于绿色施工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同意签订本责任书。

一、 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在正常施工前对乙方职工进行安全绿色施工教育,告知乙方绿色施工相关要求。

2.甲方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乙方进行改正。

3.甲方对于乙方难以协调的项目相关问题应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乙方解决问题。

二、 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扬尘控制。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保证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室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应采取覆盖或封闭存放施工物资、洒水或喷淋现场等措施保证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构筑物拆除时,应采取清理积尘、拆除体洒水、设置隔档等措施做好扬尘控制。

2. 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噪音控制,应保证施工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的规定,应使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具,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音和振动。

3.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光污染控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工范围;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4.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水污染控制,保证施工现场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在施工现场应针对不同的污水,设置相应的处理设施;应保护地下水环境,并避免地下水被污染。施工过程中使用化学品等有毒材料、油料的储存地,应有严格的隔水层设计,做好渗漏液收集和处理。

5.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土壤保护工作。防止土壤侵蚀、流失。因施工造成的裸土,乙方应负责及时覆盖砂石或种植速生草种,以减少土壤侵蚀;应及时回收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并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能作为建筑垃圾外运,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施工后应负责及时恢复临时占地内被施工活动破坏的植被。

6.乙方应做好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应做到建筑垃圾集中存放、集中运出,有条件的还应设置封闭式垃圾站。施工现场生活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应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工作,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7.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的现场管理工作,室外工地在每天施工结束后必须保持活完料净场地清;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8.乙方施工使用的建筑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购。建筑材料应有合格证明,对含有害物质的材料应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9.在条件具备时,乙方也应主动按照原国家住建部颁布的《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 号)的要求,做好其他方面的绿色施工工作。

10. 乙方应服从甲方关于绿色施工的指挥,执行甲方有关绿色施工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因违反绿色施工管理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完全予以赔偿。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附件4

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规范古城街道办事处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的及时交付使用,根据《古城街道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古城街道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所管理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2.为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咨询、论证、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项目需要验收的,参照本办法开展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机构设置

1.为便于工作监督,按照建设和验收相分离的原则,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由项目使用部门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2.验收工作组组成人员如下:

2.1设组长一人,由工程使用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

2.2设副组长一人,由工程使用科室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验收工作组的组建以及验收等工作;

2.3验收组成员由项目使用部门、行政办、监察科、有关社区负责人和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2.4设计和监理单位根据需要,也可以派员进入验收组参与验收。

第四条 责权分配

1.验收工作组代表街道办事处独立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作出的验收与否的意见作出即为有效。

2.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项目作出同意验收的意见后,还须按照该项目的审批权限报有权机构备案后,方可办理项目交接手续,正式交付使用。

3.行政办作为街道项目的主管部门,是工程项目的初验收负责人,负责初验收工作并向项目使用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五条 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验收依据

1.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或者开工手续文件;

3.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和技术变更、调整概算等有关资料和文件;

4.合同文件;

5.工程项目监理合同、监理报告、监理记录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6.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

7.经内部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报告;

8.设计、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或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标准。

第七条 验收条件

1. 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a)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内容已经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工程土建及附属的给排水、电气及消防工程已经安装完毕;室外的各种管线已经施工完毕,且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全部设备已经安装调试完毕,可以正常使用。

b)施工单位占用的场地已经按照要求全部清理、恢复原样并移交原单位;

c)工程已经由行政办完成初验收,且初验收中提出的整改内容已经按照规定全部整改完成,并达到合格要求。

2) 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已按规定整理、汇总完毕。

2.对于合同规定的某些需要行业验收的工程或需要政府有关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验收的工程,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专项验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报正式竣工验收。

第八条 初验收

1.建设项目完工后,行政办应与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作工程竣工初验收,并审查由施工单位编写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附件4-1)。

2.工程初验收的程序如下:

a)检查拟验收工程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做到了工完场清。

b)检验拟验收工程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设备、水、暖、电及消防设施运行是否征程。设备安装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有完整的运行记录。对没有达到规定质量要求的工程,填写《整改通知单》(附件4-2),提交施工单位整改。

c)检查主要工程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要时可抽查已隐蔽的工程部位。

d)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档案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或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4) 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理档案及监理工作总结。

4.3 经过初验收和对竣工档案的检查后,行政办应填写《工程初验收情况报告表》(附件4-3),并向工程使用部门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九条 正式验收

1.使用部门接到行政办提交的正式验收申请后,应按照本办法组建验收工作组。

2.正式验收应由验收工作组副组长组织验收会议,内容及程序如下:

2.1情况介绍

a)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提交竣工资料(竣工图及各项原始资料和记录)。

b) 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监理情况,作监理工作总结,发表竣工验收意见。

c)行政办作工程管理总结,提出竣工验收意见。

2.2验收工作组成员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检查竣工资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2.3验收工作组成员提出工程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2.4验收工作组闭门讨论工程项目正式验收是否合格,由验收工作组组长向施工单位宣布验收意见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报告表》(附件4-4),报有权机构备案。

2.5街道办事处聘请的工程审计机构提出工程决算最终意见。

2.6完成备案手续后,行政办组织项目使用部门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交接,办理《工程交接证书》(附件4-5)。

2.6行政办汇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竣工档案和监理档案,并按规定的份数予以归档。

第十条 工程保修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批准后,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承担保修责任。

2.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于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属于工程保修范围内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单位不能及时处理的,可由行政办另委托单位处理,所需费用从原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中予以扣除。

3.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保修期满后,经施工单位申请,行政办应按照街道有关规定的程序将剩余质保金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档案归档

验收工作完成后,行政办应及时完成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审查、整理、汇总、组卷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古城街道办事处 2017年第八次主任办公会、第十四次工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2.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整改通知单

3.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初验收情况报告表

4.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报告表

5.古城街道工程项目交接证书


附件4-1

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开工日期

监理单位

主要

工程

内容

质量

自检

情况

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工程内容已于 日完工,并经自检合格,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负责人:

(公章)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附件4-2

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项目整改通知单

:(施工单位)

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已报竣工验收申请。我单位于 日组织了对该工程的初验收,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存在下列问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整改完毕,并报复验。

整改内容明细表

序号

部位

存在问题

整改完成时间

项目

建设

主管

部门

项目负责人

监理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本表由行政办负责填写。


附件4-3

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初验收情况报告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完工时间

初验时间

参加

初验

人员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意见:

(章)

行政办意见:

签字:

:本表由行政办负责填写。

附件4-4

古城街道办事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报告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监理单位

完工日期

验收日期

验收意见

验收负责人

监理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备案意见

:本表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填写。5万元(含)以下的微型项目,向街道办事处主任申请备案;5万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向街道主任办公会申请备案;20万元以上的项目,向街道工委会申请备案。

项目验收组成员名单

部门或单位

职务或职称

验收意见

(组长)

:本表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填写。


附件4-5

古城街道工程项目交接证书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时间

交接时间

工程主要内容

项目

使用

部门

负责人

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本表由行政办负责填写并组织会签。


古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室 20178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