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0667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委员提案的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的办法》已200611291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建议 提案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30印发

共印40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委员提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机构,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均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代表和区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政协委员和区政协委员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区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区长分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催办。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机构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指定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要保证办理队伍的稳定。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所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

第二章 建议、提案的交办

第五条 全国、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提出交办意见,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交承办单位办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建议、提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建议、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自收到之日起5工作日内另行交办。

第三章 建议、提案的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要具有针对性,讲求实效,确保办理质量。

承办单位对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委员如实说明情况;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予以书面答复;对问题复杂在3个月内办结有困难的,应当书面报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部门同意后,在3个月内先向代表、委员做出阶段性书面答复,并自建议、提案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同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当确定具体承办责任人员。建议、提案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直接研究、协调办理。

第十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负责与会办单位协商,提出办理意见;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并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综合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答复代表、委员,并将书面答复抄送会办单位;必要时,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联名书面答复。

建议、提案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充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分别或共同答复代表、委员。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同代表、委员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需要与代表、委员当面沟通时,承办单位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参加。

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只征求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的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由承办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答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时,只负责答复代表、委员本人。

第十四条 代表、委员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或者所涉及的处理对象有可能对代表、委员和当事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承办单位应当为代表、委员和当事人保密。

第十五条 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并在取得代表、委员同意并签字后,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理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并在取得代表、委员同意并签字后,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时报送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

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的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并在取得代表、委员同意并签字后,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报送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部门。

承办单位对超出本区职权范围、属于北京市职权范围的区人大代表建议,依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人大代表建议需要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处理办法》(京常办字19891号),按照“对口”请示的原则,由区有关部门转送市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由区主管部门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年底前对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自查,承诺代表、委员在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解决后再次函告代表、委员;因情况变化未能解决的,应当形成书面报告,经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向代表、委员通报情况,说明原因,并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时报送区人大或区政协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书面答复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 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121日起施行。

199711起施行的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若干办法》(石政办发19972号)、199814起施行的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若干办法〉的补充说明》(石政办发19981号)和200128起施行的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程》(石政办发20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石政办发〔2006〕6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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