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残联、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通知

区教委、卫生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残联、广电中心: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做好自查自评工作,为迎接国家审评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 残疾人 康复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4印发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京残发〔2009〕2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审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卫生局、民政局、教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播电视局:
根据中国残联下发的《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康办〔2009〕1号)和我市到2010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抓好各项指标的落实。区县残联要积极争取区县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区县审评实施方案,并以区县政府名义下发,做好自查自评工作,为迎接国家审评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附件:1.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
2.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评分依据及审评方法
市残联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广播电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审评实施细则(试行)
为实现2010年我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指导各区(县)做好审评验收工作,依据中国残联下发的《中国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康办〔2009〕1号)和《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评对象
市审评对象为区(县),各区(县)审评对象为街道(乡镇)。
二、审评方式
审评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电话访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三、市审评组的组成及任务
市政府残工委负责审评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成立由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委、公安局、市残联等部门及专家组成的审评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康复部,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审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评,承担审评培训和收集、整理、上报审评信息资料。
四、审评程序
审评工作分为年度自评、阶段抽查和集中审评三个阶段。本实施细则所指审评为市对各区(县)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情况进行的终期审评。
各区(县)在年度自评的基础上,向市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呈交申报报告。市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申报区(县)的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审评验收。除对区(县)的达标工作进行审评外,随机抽取1个街道(乡镇)和1个社区(村)进行实地考查。未被抽中的街道(乡镇)须向市审评组提交达标书面材料。市审评组将根据实地审评情况和上报的书面材料,对区(县)的达标工作综合做出审评结论。
五、审评资料准备
各区(县)要按照卫生局等部门制定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方案》的要求,逐项准备相应资料,资料准备的起始时间为2006年6月。
(一)区(县)须准备的资料。
1.区(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报告。
2.汇报材料。
3.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纳入发展规划、列入部门考核目标的相关文件。
4.成立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领导小组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文件及成员名单,相关会议纪要(记录)。
5.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等相关文件、材料,自2006年残疾人康复经费年度筹集资金及同期上级补助资金情况。
6.残疾人医疗及康复保障政策文件。
7.自2006年以来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达标情况年度自评报告。
8.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数据库的使用情况。
9.残疾人康复工作实施情况相关材料(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划、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检查落实情况等)。
10.残疾人康复基础档案和服务情况材料。
11.各项康复领域开展业务情况(残疾人名册、服务档案、年度统计报表,白内障致盲患者手术率、低视力者助视器验配率、聋儿康复训练率、聋儿机构康复训练率、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率、智力残疾儿童机构康复训练率、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率、肢体残疾人机构康复训练率、缺肢者假肢装配率、精神病患者监护率、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率、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率等)。
12.康复技术指导机构达标建设情况相关材料(成立文件、协议和工作计划与总结等)。
13.开展康复管理及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相关材料(文件、培训档案)。
14.所辖街道(乡镇)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达标情况相关材料(政府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划、文件,工作计划、总结、检查落实情况等)
15.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情况相关材料(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的文件、名册,业务培训档案等)
16.相关宣传资料。
17.其它相关资料。
(二)街道(乡镇)须准备的材料。
1.街道(乡镇)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报告。
2.汇报材料。
3.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纳入发展规划、列入部门考核目标的相关文件。
4.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机构与人员名单。
5.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情况。
6.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情况。
7.康复人员业务培训情况相关材料(文件、培训档案)。
8.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情况相关材料(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的文件、名册,业务培训档案等)。
9.辖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详细材料(名册、康复需求调查表、康复服务记录、康复服务转介情况、医疗及康复救助等)。
10.宣传资料。
11.其它相关资料。
(三)社区(村)须准备的资料。
1.社区(村)残疾人康复工作主管人员名单。
2.辖区残疾人康复服务详细材料(名册、康复需求调查表、康复服务记录、康复服务转介情况、医疗及康复救助等)。
3.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情况(工作档案、工作记录、培训材料、上岗资格证明等)。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社区康复站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情况。
5.残疾人及亲友知识普及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及相关资料)。
6.相关宣传资料。
7.其它相关资料。
六、审评工作流程
(一)听取汇报(要求有文字材料和多媒体演示)。
(二)现场考察。
1. 随机抽检区(县)2个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
2.现场考察 1个街道(乡镇)及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3.现场考察1个社区(村)及其社区康复站;
4.走访5户残疾人家庭;
5、问卷调查20位残疾人。
(三)审评工作组汇总检查情况。
(四)召开审评反馈会议。
七、审评评分依据与审评方法
区(县)审评得分由两部分组成:区(县)及被抽检的街道(乡镇)得分占总分的80%,其余未被抽检的街道(乡镇)得分占总分的20%。
被抽检的街道(乡镇)得分也由两部分组成:街道(乡镇)及被抽检的社区(村)得分占总分的80%,其余未被抽检的社区(村)得分占总分的20%。
具体评分办法见附件《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评分依据及审评方法》。
八、审评意见汇总上报与反馈
审评组汇总审评记录及相关资料,对审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审评意见报市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市审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审评结果进行认定,将结果反馈给各区(县)审评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2:
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审评评分依据及审评方法
依据《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评分依据及审评方法》,从工作管理、资金投入、政策制定、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康复服务水平及覆盖情况等方面确定了10项审评指标及其评分依据、审评方法。
指标1: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3分)
评分依据:
1.区(县)政府制订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办法。(1分)
2.政府工作目标中明确提出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工作要求。(1分)
3.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各项内容纳入相关部门工作计划。(1分)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听取汇报等。
指标2: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并开展工作(3分)
评分依据:
1.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1分)
2.工作制度健全,有工作计划。(1分)
3.相关工作记录详实。(1分)
审评方法:查阅成立康复工作办公室文件、成员名单、工作计划及记录等相关文件、材料等。
指标3: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5分)
评分依据:
1.区(县)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1分)
2.区(县)本级筹集康复资金不低于同期上级补助资金。(1分)
3.康复经费纳入经常性财政预算,逐年增长。(3分)。
审评方法:查阅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等相关文件,拨款单据、拨付经费通知、经费使用说明等。
指标4.1:城镇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2分)
评分依据:
1.制定城镇残疾人加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扶持政策。(1分)
2.城镇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当地平均水平。1分)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实地考查,问卷调查等。
指标4.2: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2分)
评分依据:
1.制定农村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政策。1分)
2.农村残疾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当地平均水平。(1分)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实地考查,问卷调查等。
指标4.3:残疾人获得城乡医疗救助情况(1分)
评分依据:
制定残疾人医疗救助的优惠政策,城市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医疗和康复方面费用减免、药物、辅助器具、捐助及优惠政策等方面得到医疗救助。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实地考查,问卷调查等。
指标5:县(市、旗、区)康复技术指导机构达标数(6分)
评分依据:
1.成立各类康复技术指导机构。(3分)
按照要求成立康复技术指导机构,每少1个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2.各类康复技术指导机构发挥作用。(3分)
各类康复技术指导机构发挥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基层指导、知识普及、咨询转介等作用。各类机构未充分发挥作用的酌情减分。
审评方法:查阅成立技术指导中心的相关文件,查阅成立各类指导中心的协议;现场考查工作情况,查阅培训记录、转介记录和开展讲座材料、宣传资料,问卷调查等。
指标6:街道、乡镇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率(5分)
评分依据:
达到社区康复工作要求的街道、乡镇数占街道、乡镇总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100%、95%、90%。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实地考查,问卷调查等。
指标7:街道、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达标率(5分)
评分依据:
达到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要求的街道、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数占街道、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100%、90%、80%。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实地考查,问卷调查等。
指标8: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4分)
评分依据:
配备专(兼)职社区康复协调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数占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总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100%、90%、80%。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查阅社区康复协调员名单,实地考查,问卷调查等。
指标9: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6分)
评分依据:
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的残疾人数占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总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100%、95%、90%。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注:筛出的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2%。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0.1:白内障致盲患者手术率(7分)
评分依据:
接受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人数占有手术指征的白内障致盲总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100%、95%、90%。每少2.5%减0.5分。
注:筛出的有手术指征的白内障致盲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0.8‰。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0.2:低视力者助视器验配率(4分)
评分依据:
配用助视器的低视力人数占需要配用助视器的低视力总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40%、35%、30%。每少2.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注:筛出的需要配用助视器的低视力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2.5‰。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0.3:聋儿康复训练率(3分)
评分依据:
在机构、社区和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数占有康复需要的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总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90%、85%、75%。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注:筛出的有康复需求的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0.07‰。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0.3-1:聋儿机构康复训练率(3分)
评分依据:
进入各级聋儿康复机构,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教师进行康复训练并定期进行评估的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数占有康复需求的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总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75%、60%、50%。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注:筛出的有康复需求的0-6岁听力语言残疾儿童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0.07‰。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0.4: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率(3分)
评分依据:
在机构、社区和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人数占当地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总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90%、85%、80%。每少5%减0.5分。
注:筛出的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数(0~17岁)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0.81‰。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0.4-1:智力残疾儿童机构康复训练率(3分)
评分依据:
在各级康复、医疗、教育、社会福利等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人数占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总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70%、60%、50%。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注:筛出的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智力残疾儿童数(0~17岁)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0.81‰。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0.5: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率(3分)
评分依据:
在机构、社区和家庭进行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数占当地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总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90%、80%、70%。每少5%减0.5分。
注:筛出的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11.3‰。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0.5-1:肢体残疾人机构康复训练率(3分)
评分依据:
在各级康复、医疗等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数占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总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70%、60%、50%。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注:筛出的需要进行康复训练的肢体残疾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11.3‰。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0.6:缺肢者假肢装配率(4分)
评分依据:
已装配假肢的下肢缺肢者人数占适合装配假肢的下肢缺肢者总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90%、80%、70%。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注:筛出的适合装配假肢的下肢缺肢者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0.05‰。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0.7:精神病患者监护率(5分)
评分依据:
在国家任务县(市、旗、区)达到精神病人检出率的基础上,通过监护小组、家庭、工疗站、社会就业单位以及精神卫生机构,接受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治疗和康复的精神病人数占经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的精神病总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100%、95%、90%。每少5%减0.5分。
注:经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的精神病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6‰。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0.7-1: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率(2分)
评分依据:
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程度达到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以上的总人次数占经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的精神病患者总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小于0.2%、0.2%、0.5%。每超过0.05%减0.5分,超过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注:经调查摸底、建档立卡的精神病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6‰。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1: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配置率(5分)
评分依据:
根据残疾人的康复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获得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数占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总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100%、95%、90%。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注:筛出的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残疾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不低于20‰。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2:残疾人及其亲友残疾预防、康复知识普及率(4分)
评分依据: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科普读物、宣传折页、培训、公益活动等多种方式,获得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的残疾人及其亲友的人数占被调查的残疾人及其亲友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95%、90%、85%。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实地考查,随机访问,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
指标13:残疾人全面康复转介有效率(4分)
评分依据:
转介有效的残疾人数占得到转介服务的残疾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90%、90%、80%。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审评方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核实,问卷调查等。
指标14:残疾人及其亲友康复服务满意率(5分)
评分依据:
对康复服务满意的残疾人及其亲友的人数占被调查的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及其亲友人数的比例,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分别达到90%、80%、80%。每少5%减0.5分,不足目标值一半的计0分。
审评方法:实地考查,随机访问,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
附件:关于转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doc
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