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
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3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负责在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等有关立法活动中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的委员遴选、调整以及开展法律审核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下列事项进行法律审核:
(一)市政府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二)政府规章草案;
(三)立法调研、立项论证、听证等立法活动中提出的法律问题。
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简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可以不进行法律审核。
第四条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采取召开法律专家工作组会议(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会议)与委员进行书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律审核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重要工作制度和工作事项。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草案的时间安排,经征求委员意向,形成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以市政府法制办文件形式印发。
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名称、法律审核时间、参与审核的委员、会议主持人、市政府法制办的承办处室等。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调整或者立法工作需要,对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补充或者调整。
第八条在制定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时,委员对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的立法项目提出参与审核、调研的意向,其中对列为年度拟完成的立法项目,每位委员每年至少选择1项,对其他立法项目至少选择2项。
参与每个立法项目法律审核工作的委员应当不少于5名。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审核工作需要、委员意向及其专业领域等,对委员参与法律审核、立法调研等的计划安排进行统筹调剂。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委员意向,在立法调研、起草、审核等阶段安排、组织委员参与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发送给委员以便其提前介入研究。
第十条每位委员年度内至少应当参加1次专家工作组会议。市政府法制办在考虑委员本职工作的时间安排、立法审核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相对固定的时间召开专家工作组会议。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提交本办办公会议审议前,组织召开专家工作组会议以及提请委员进行书面审核。
市政府法制办提交专家工作组会议或者委员进行法律审核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过征求意见、全面审查和协调修改等工作程序,内容基本成熟。
第十二条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委员参与立法项目情况等,统筹确定专家工作组会议的组成人员,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与立法项目相关专业领域的其他专家参加会议或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至少提前5日将邀请函及下列资料发送给参与法律审核的委员和其他专家:
(一)附有主要依据的草案文本;
(二)草案的说明;
(三)需要重点审核的法律问题的说明;
(四)有关背景情况、基础数据等基础调研资料;
(五)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初步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确定出席专家工作组会议的委员应当妥善安排好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参会,并在会前深入研究草案、有关文件资料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真准备、撰写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计划参与审核但未出席专家工作组会议的委员,应当对计划参与审核的草案进行书面审核,并在专家工作组会议前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法律审核工作坚持全面审核与重点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除重点审核的法律问题外,委员应当从各自学科研究的角度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进行全面审核,确保经过法律审核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合法。
委员应当重点从下列方面对草案进行法律审核:
(一)是否遵循法制统一原则;
(二)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
(三)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
(四)是否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需要;
(五)是否有利于平衡各方权利义务;
(六)是否与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和衔接;
(七)立法技术是否科学、规范。
第十六条委员提交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草案的总体意见;
(二)对重点审核的法律问题的明确观点,以及理由、依据等的相关分析、论证;
(三)对草案的其他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负责召集和主持专家工作组会议。草案起草部门以及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会议,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审核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专家工作组会议。
第十八条专家工作组会议遵循下列程序:
(一)起草部门说明立法背景、起草工作情况等;
(二)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工作人员说明草案审核修改情况和需要重点审核的法律问题等;
(三)参会委员发表法律审核意见;
(四)其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发表意见;
(五)介绍未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审核意见;
(六)与会人员进一步讨论、分析、研究。
第十九条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如实记录、及时汇总委员和其他专家提出的意见,以文件形式印发并发送给委员、其他专家以及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认真研究委员提出的法律审核意见,并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召开本办办公会议审议草案时,应当报告委员的法律审核意见,必要时可以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委员应当遵守下列守则:
(一)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关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注重研究现实法律问题;
(三)认真履行职责,深入研究草案及相关法律问题,按时出席工作组会议,认真撰写法律审核意见,积极参与立法调研、论证等政府立法工作;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法律审核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五)对在法律审核工作中了解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秩序等或者提前披露可能影响法规、规章实施等相关情况,不得对外披露;
(六)未经其他委员本人同意,不得对外透露该委员的法律审核意见;
(七)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在法律审核工作以外的场合以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开展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建立委员工作评价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每年对委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作为聘任、调整委员的依据。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加专家工作组会议的情况;
(二)提出法律审核意见的情况;
(三)参与立法调研、立项论证、专题研讨等工作的情况;
(四)遵守委员守则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建立委员调整机制。委员因工作调动、出国访问、疾病等原因连续1年或者1年以上不能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补其他人选的意见。
委员在任期内严重不履行职责、不遵守规则、违反守则的,市政府法制办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递补其他人选。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工作文书、材料,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立法专家委员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法制办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市政府法制办参照本市相关规定制定委员会工作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法律审核工作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