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行政巡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087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景山区行政巡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20081302次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石景山区行政巡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政巡察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18印发

石景山区行政巡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增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巡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为打造北京CRD,构建和谐石景山,建设现代化首都新城区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区监察局是行政巡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行政巡察工作。巡察组由区监察局局长、副局长及区纪委监察局相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巡察工作。区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是行政巡察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巡察对象包括区政府各委、办、局、处等行政事业单位,重点是具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重大项目开发、行政审批、大额度资金审批和使用部门的领导班子及成员以及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巡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行政情况,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上级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

(二)区政府的命令和决定的执行情况,包括政令执行是否坚决,以及本单位领导履行职责和行政效能情况;

(三)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的集体决策情况,包括决策规则是否完善,决策酝酿是否充分,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执行是否严格等;

(四)权力运行监督情况,包括监督制度是否健全,贯彻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六条行政巡察的方式和程序:

(一)确定对象。监察局提出年度行政巡察建议,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同意后报区政府批准;区政府直接确定的巡察对象。

(二)制定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及实施方案。

(三)下发通知。巡察前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巡察通知书提前一周送达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被巡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巡察工作。

(四)听取汇报。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单位的专题汇报。

(五)查阅资料。查阅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班子会议记录、有关财务帐目等。

(六)问卷调查。巡察组组织一定范围人员对巡察对象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采用不记名方式,调查表使用统一式样。

(七)个别谈话。巡察组与相关人员就巡察内容进行个别谈话,谈话人数视巡察工作需要而定。

(八)书面反馈。巡察组根据巡察情况写出巡察报告,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必要时向领导班子个人反馈。

(九)跟踪检查。巡察组在巡察结束后半年内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条 巡察结果将列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被巡察单位的巡察意见和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评价抄送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

巡察实行重大事项专报制度。对区政府交办的巡察任务、被巡察单位主要领导或成员违纪违法的问题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件、重大问题向区政府进行专报。

第九条 巡察中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或行政告诫;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过错责任人纪律处分;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巡察组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真实情况;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透露巡察中掌握的情况。

第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被巡察单位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区监察局。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石政办发〔2008〕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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