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新申请家庭)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申请条件:无

申请材料:1、《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原件,一式三份);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注:离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地址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的,地址页可提供复印件,但需加盖单位公章;注:双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进行相应的变更。4、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6、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子女状况证明(原件,须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等);7、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8、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子女死亡证明(原件)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原件及复印件),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出具当事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9、丧偶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销户证明(原件)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原件及复印件);10、曾收养子女的区分情况: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992年4月1日之后收养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对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每年由社区居委会与其见面,对其户口、婚姻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复核。对不再享有特别扶助的对象,经审核后按规定进行退出。办理流程:1、本人提出申请;2、社区居委会评议;3、街道办事处审核;4、区卫计委审批;5、市卫计委抽查、逻辑审核、备案。办理时限:每年8月1日—下一年1月15日提出申请,3月15日前审完

审批对象: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2、1933年1月1日(含,下同)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6、现无存活子女。注: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是否为初审上报:是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40,下午14:00至17:00

办理地点:五里坨车站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16号计生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88902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