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05〕34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石景山区奥运场馆工程建设
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实施办法》已经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监察 廉政建设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50份
石景山区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石景山区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机构及职责
(一)石景山区奥运工程监督工作由区2008年奥运场馆及配套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主要职责是对场馆建设的各个重大问题提供建议、进行检查、做出决定,及时发现、纠正、查处奥运场馆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下列活动属于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的确定、工程分包和转包、工程变更、工程进度及施工中的重大问题、建设资金管理、索赔处理、工程计量支付、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等。
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应参与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预案和方案讨论,定期或根据具体情况举行联席会议,对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情况进行通报;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并做出决定。
(二)监审小组及主要职责
奥运工程监审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区建委、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奥运场馆建设的监督审计工作制度,对项目法人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进度等进行日常检查和抽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1.区发改委:负责奥运场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立项、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审核批复、政府部门收费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的组织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2.区建委:负责对奥运场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负责合同备案及参与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检查;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手续等项活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施工的法律手续并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综合协调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保质、保量、廉洁、高效地完成奥运场馆的建设任务。
3.区国资委(国资公司):负责区属奥运场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融资,对奥运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对建设单位执行财经纪律情况和资金拨付与工程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变更的资金预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4.区市政管委:负责奥运场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协调工作;负责奥运场馆周边的环境整治并协助有关单位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5.区规划分局:配合市规委对奥运场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办理规划手续并对建设工程依法监督。
6.区国土房管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拆迁前期工作,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负责场馆建设的拆迁管理和指导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用地手续。
7.区交通支队:负责对奥运场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周边的道路进行管理和疏导;负责审查场馆建设的道路设计条件和交通方案;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场馆建设交通的手续。
8.区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奥运场馆安装的特种设备进行监察;对场馆建设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监查。
9.法制办:负责对奥运场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程序和重要涉法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10.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负责对奥运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使用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对建设工程的合理性、安全性、适用性提供建设性意见。负责对奥运场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设计方案评选和制度建设;负责对奥运场馆建设项目法人的确定,负责合同备案及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检查;对奥运及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依法组织和管理施工单位;参与对建设施工现场的检查;负责组织奥运场馆建设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工作。
11.区审计局:负责对奥运场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及使用效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情况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及使用效果的抽查、检查,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对重点建设工程结算的审查。
12.区监察局:负责对奥运场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负有审批及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受委托行使政府职能的组织、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奥运场馆建设是否依法、高效、廉洁等方面提出建议、意见;联合其他监管部门进行检查、调查;受理群众举报,对查实的违纪人员依据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二、监督方式
(一)事前监督。各主要监管部门应参与奥运场馆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重要问题的方案、预案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小组应记录在案,经领导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外公布。
(二)事中监督。在场馆建设过程中,各监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由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统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监管部门的检查过程和结果都应有文字记录,并应分阶段对外进行公示;领导小组应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监管部门的情况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聘请工程技术和法律专家进行论证。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要以会议纪要的方式记载,经领导批准可对外公布。
(三)事后监督。在场馆建设的各个阶段,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对场馆建设各阶段的成果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必须形成书面结论性意见,在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在场馆建设竣工后,各监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并按照各自职责写出工作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工作报告对外公布。
三、监督的具体内容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以下列环节为监督重点:
(一)前期准备阶段
1.项目法人的确定、组织机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得到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奥运场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管理、财务收支、工程投资控制和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
2.设计方案评选及招投标规划是否公开;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设计依据、标准、规范、定额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奥运会比赛的要求;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设计方案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对奥运场馆的建设,在设计招标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召集设计中标单位、中介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对设计的指标和标准进行确认,以书面方式记载工程定额。
3.是否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
4.有关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是否针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招投标、建设施工程序、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监理等方面内容制定了专门的工作制度;项目法人是否制定了健全合理的内控管理制度;各项制度公开情况,执行是否严格。
(二)工程发包、承包阶段
1.发包
发包内容是否完整,发包方式的选择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规避招标行为;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有无肢解工程行为;招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招标范围、招标形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直接发包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招标投标
招标公开情况,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是否通过合法媒介公开发布,有无歧视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行为,是否一视同仁地向所有投标单位提供信息,是否邀请了不具备资质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是否与投标单位有串通行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合法,并符合奥运场馆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投标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投标单位之间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是否有采取欺骗方式骗取中标或者以向招标单位人员、评委行贿的方式谋取中标的行为;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密情况。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遵守了保密和回避规定。评标委员会评标是否符合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结果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奥运场馆建设工程,要求一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有关奥运场馆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一律进入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并在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不能采用邀请招标,更不允许用直接发包方式,不能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随意分阶段招投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必须从市建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3.合同备案
奥运工程中标之后,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署合同文本,奥运场馆建设签署的合同,要求优先适用国家法定部门所确认的示范文本。签署的合同文本要向区建委备案后向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备案。合同签订后,双方洽商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经领导小组同意。
监审小组要监督合同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有无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额外优惠,签订“地下合同”、“阴阳合同”、“二手合同”等问题。
(三)施工阶段
1.施工许可
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后开工,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施工组织设计企业、管理单位审批手续是否完善,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行为
监理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专业配套;监理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是否正确履行了职责,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监理规范、规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进行监理和施工;是否及时发现并处理了违反法律法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及合同约定的行为;监理工作是否合法、合规。
工程监理要以书面形式全面记载工程质量监理和进展情况;及时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领导小组报告。
3.质量与安全管理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建立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制定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并得到切实落实;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及北京市质量验收规程,质量与安全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否发生过质量和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处理是否及时有效;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及时到位。
4.材料设备采购、监测和验收
采购公开情况,材料设备采购内容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采购合同是否严密、可靠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材料设备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做到了对成本的有效控制。对材料、设备的检测和试验是否充分;材料的取样、制作、保管、送检、监测和试验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伪造检测和试验结果的行为。区发改委要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区技术监督局要对施工单位采购的主要材料进行质量检验。
5.合同履行、质量评估、工程变更
各项合同是否得到切实履行;质量的检验和验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工期调整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是否合理,是否经过批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有相互串通,利用质量评估、工程变更等手段实现不合理增加工程费用的行为。在奥运场馆施工过程中的大额工程(变更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变更洽商,必须由设计和监理部门书面签署意见,经领导小组主要成员现场勘查,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实施。
6.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的监督管理
执法公开情况,政府职能部门是否依法对施工活动及参建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依法进行了查处。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工程验收
验收公开情况,有无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问题;竣工验收是否符合国家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验收标准;质量监督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了质量监督的职能,所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工期是否拖延,造成工期拖延的原因是否合理。
2.竣工决算
合同价和审计前决算价、审计后决算价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出现的差异是否合理;工程尾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和方式支付;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建设成本是否真实和合法,是否做到了对成本的有效控制。
四、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按照《北京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规定,有关责任主体在奥运场馆工程建设中要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建立和形成“政策透明、制度公开、要求明确、管理有效、监督到位”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要加大与奥运工程有关的政务、建设事务公开力度,协调监管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内外结合,对建设工程的主要环节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对涉及群众利益和建设工程基本程序的法律文件全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1.批准文件全部公开,包括:规划意见书及范围示意图、立项批准书、用地和开工许可等。
2.设计方案公开,包括:通过招标评选产生的几种方案构想和模型。
3.政府部门收费项目公开,包括在拆迁、建设审批过程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在工程筹备、建设过程中向个人和单位收费的其他项目。
4.招标、投标公开,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等。严格按法定程序或参照法定程序来执行。
5.拆迁过程公开,包括拆迁法律政策和拆迁纪律、拆迁方案、拆迁人的自然状况和安置结果、评估机构和评估程序、投诉机构和裁决程序等。
6.施工过程公开,包括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内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施工进度和目标、工程规模和投资、设计变更等。
7.监理意见公开,包括施工单位使用建材的质量检验、施工方案和程序的合理性意见、工程各阶段的质量检验情况等。
8.采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材料、设备等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采取招标、比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
9.执法公开:包括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职责权限、执法程序、处罚幅度、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及检查情况等。
10.验收公开,包括工程决算和审计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工程交付使用时间、工程保修期和责任单位等。
(二)公开的责任单位和形式
所有公开项目应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其中:
1.区发改委:负责立项批准书、政府部门收费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程序及中标结果的公开活动。
2.区规划分局:协调做好规划意见书、规划方案的公开、公示,并对建设工程依法监督。
3.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拆迁过程的公开活动;负责用地手续及场馆建设过程中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情况的公开活动。
4.区审计局:负责奥运工程的跟踪审计工作;负责阶段审计、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开活动。
5.区建委:负责开工许可证及施工单位执行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情况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中标结果的公开活动。
6.监理单位:负责在施工的各个阶段公布监理意见的活动。
7.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和采购的公开活动。
8、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负责设计方案及验收的公开活动。
(三)公开的方式
以上各项公开事项除印发公告、设立公示栏等传统方式以外,还要通过石景山周刊等媒体以及政府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奥运场馆建设事关大局,为此,各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下列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齐心协力,搞好奥运场馆建设。对属于工作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拖延不办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和纪律处理。
(二)对“阳光工程”所要求公开的项目,必须按责任范围进行公开。对工作不力,不按要求公开,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责任单位下发监察建议书,不执行监察建议书将追究领导责任。
(三)奥运场馆建设主管部门在讨论场馆建设的重大问题时,应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到场,涉及其他事项的还应通知其他部门到场;领导小组成员和监审小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检查,不能干涉主管部门的正常工作。对于讨论工程建设的重大问题不通知有关部门到场或者对监督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的,领导小组成员可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和监察建议书。
(四)对达到招标投标以上规模的工程项目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采取各种形式不招标、虚假招标或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除了根据具体情况责令整改或重新招标并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以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公务员及其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违法审批、违规获利或违规干预建设工程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六)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中管理失职,对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动工或骗取批准手续、高估冒算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变更建设标准、违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质量隐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违规操作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伪造或非法转让重要企业身份文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其他在奥运场馆建设中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场馆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对违规收费、违规拨付建设费用、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或发生严重的腐败案件等有重大影响事项的,除依照党纪条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上述行政处分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来进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违纪行为所获的非法所得应予追缴。
区建委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政府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情况进行记载;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除了做出相应处理外,还可视情况作出在3至5年内禁止其参与石景山区政府投资融资项目建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