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京石城管拆字[2017]060008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石城管拆字[2017]060008号

当事人:王和起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琅山水电宿舍55号

案由:违法建设

2017年10月22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监察员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对王和起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琅山水电宿舍55号搭建的建筑物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此处房屋为王和起所有,房屋面积244.16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规(石)复函[2017]203号)确认,上述建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王和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现场检查笔录、测绘示意图、现场照片、查档复函等材料为证。

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王和起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琅山水电宿舍55号搭建的建筑物自行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2017]06000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本决定将在上述违法建设处和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网站(http://sjs.bjcg.gov.cn/)予以公告。

(附:京石城管拆字[2017]06000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