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11﹞43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2011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办法 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景山区2011年“促消费、保增长”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石景山区商贸服务业实现新发展,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鼓励、支持在促消费、保增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确保顺利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6.9%的目标任务,推动商贸服务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依据《北京市2011年“促消费、保增长”工作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景山区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
第三条 “促消费、保增长”奖励资金从石景山区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中予以专项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商务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标准和范围
第五条 资金奖励数额以企业对石景山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的贡献额和增长幅度作为参考。
前款规定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以区统计局发布的
第六条 对零售企业(不含小客车销售企业)的资金奖励标准为:
(一)对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4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5万元;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5万元;
(二)对零售额超过5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5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5万元;增幅超过4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5万元;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
(三)对零售额超过3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5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5万元;增幅超过4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增幅超过20%的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四)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零售企业,增幅超过5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增幅超过4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增幅超过20%的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
(五)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新增零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对小客车销售企业的资金奖励标准为:
(一)对零售额超过4亿元的小客车销售企业,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5万元;
(二)对零售额超过2亿元的小客车销售企业,增幅超过15%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增幅超过10%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8万元;
(三)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小客车销售企业,增幅超过5%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万元;
(四)对零售额超过1亿元的新增小客车销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8万元。
第八条 对餐饮企业的资金奖励标准为:
(一)对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增幅超过20%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二)对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增幅超过20%的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
(三)对零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新增餐饮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
第九条 对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新增统一收银的特色商业街等摊群市场和POS机系统联网的购物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对符合资金奖励标准的企业,区商务委、区财政局根据2011年前三季度和2011年全年的考核结果,分两次给予资金奖励。
符合资金奖励标准的企业应当在
对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以上或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问题的企业,不得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所获奖励资金50%的比例计提奖金,用于奖励“促消费、保增长”工作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市、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除外)。
第十二条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建立跟踪评价体系,及时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获得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区商务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企业和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已获得区内同类政策扶持项目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