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石景山区社区公共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0644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石景山区社区公共经费

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社区公共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2006628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经费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7月26印发

共印40


石景山区社区公共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区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夯实城市管理基础,增强社区民主自治功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051829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公共经费是指用于保证社区公益事业和社区居委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具体包括:

(一)社区公益事业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开展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教育、社区卫生(含计划生育)、社区美化绿化和综合整治、社区治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法律宣传与服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社区自治活动等为民办实事的各项公益事业。

(二)社区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居委会日常办公的各项经费,具体包括以下项目: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办公用品(纸、笔、油墨等耗材)购置费、办公电话费和上网费、报刊费、培训费等。

第三条 社区公共经费具体标准:

(一)社区公益事业经费,按照社区居委会规模大小确定,2000户以下的每年拨付8万元,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户补助40元。

(二)社区公用经费:每个社区每年2万元。

(三)新建社区居委会一次性开办费2万元。

第四条 社区公共经费由各街道(鲁谷社区)按照预算管理原则使用和管理,每年由各街道(鲁谷社区)按照社区公共经费标准编制下年度社区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

社区公益事业经费从2006年开始由区财政局按标准核拨到各街道(鲁谷社区),并列入下一年度街道财政预算项目;社区公用经费在街道财政体制内列支。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审批各街道(鲁谷社区)社区工作经费预算。各街道(鲁谷社区)应当按照“统筹安排、项目管理、分级分类、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社区工作经费,保证社区公共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条 社区公益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做到:

(一)社区公益事业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石景山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社区公益事业经费要按照规定范围用于社区公益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消费性支出等非社区公益事业。

社区公益事业经费应当足额用于社区公益事业,专款专用,不得置换或挪用。当年项目完成后结余部分经费,原则上由区财政局收回;当年项目未完成的相关经费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各街道(鲁谷社区)要建立社区公益事业经费审批制度,成立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项目管理小组,负责资金审批、监督和使用效益的考核。

(三)各街道(鲁谷社区)要建立健全社区公益事业经费的项目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制度。

社区居委会申报项目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上报街道项目管理小组,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完成后,各街道(鲁谷社区)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适时抽查项目执行情况。

社区居委会申报和街道审批社区公益事业项目时,要根据街道和社区发展规划及实际,结合社区居民意见,优先安排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项目。

(四)区财政局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核社区公益事业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真正用于支持基层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 社区公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做到:

(一)社区公用经费中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由物业部门收取的费用由各街道(鲁谷社区)统一支付。

(二)社区公用经费应当安排一部分由社区居委会自主支配,每个社区每年安排5000元至10000元,具体标准由各街道(鲁谷社区)根据社区居委会规模及状况确定。

(三)社区培训费由各街道(鲁谷社区)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社区专职工作者培训、工作交流和学习考察等支出。

第七条 鼓励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单位筹集资金。社区居委会筹资应本着“自觉自愿、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筹集的资金由本社区支配,统一纳入街道基层政权建设项目管理,按照规定程序使用,自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区公开。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社区民主理财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将财务公开作为民主管理、居务公开的重点,定期向社区居民公开社区公共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九条 加强社区公共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各街道(鲁谷社区)要定期向区财政局、区街道和社区办报送社区公共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发现滞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街道(鲁谷社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公共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同时要指导社区居委会建立和完善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石景山区财政局和石景山区街道和社区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71日起执行。

附件:石政办发〔2006〕4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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