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0〕51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
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区各有关单位:
经
二○一○年
主题词:行政事务 办法 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景山区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石景山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四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主责澄清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信息搜集发现机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搜集信息,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行政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现行管理办法执行。手机短信息发布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手机短信息发布公共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7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新闻发布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在各部委办局、各区县设立新闻发言人规范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03〕1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字〔2006〕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区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第八条 未及时发现、澄清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