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7〕14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已经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司法 法制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共印30份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提高我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水平,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查范围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包括经合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按照一般程序及特殊程序(不包括简易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活动所形成的案卷。
二、总体要求
行政许可案卷中主体合法、行政许可事项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合法、程序合法、时限合法。
三、评查方式
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小组,自2007年始,每年从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抽调部分行政许可案卷进行集中评查一次。
四、评查办法
评查采取百分制计分标准:
(一)案卷违反规范性标准,存在不规范问题的,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为优秀卷。
(二)累计扣分不超过40分,为合格卷。
(三)累计扣分超过40分,为不合格卷。
(四)案卷违反合法性标准,存在违法问题的,不得分。
(五)属于本标准没有涉及的问题不扣分。
(六)国务院、北京市各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五、评查结果及奖惩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后,将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被评查单位。评查结果,由区政府办公室对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优秀单位及优秀卷进行通报表彰;纳入政府目标督察考核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对有不合格卷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六、评查要求
(一)各实施行政许可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定期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自查。
(二)认真组织参加市、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
(三)及时整改、规范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
七、本办法自
附件: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 分类 | 内 容 | 扣分事项 | 分 值 |
| 合法性问题 | 主 体 不 合 法 |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具有行政许可权 | 违 反 合 法 性 标 准 存 在 违 法 问 题 不 得 分 |
| 2.实施行政许可超越法定权限的 | |||
| 3.未经批准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 | |||
| 4.对不具有法定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不能确定被许可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身份的 | |||
| 6.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7.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而未通知利害关系人的 | |||
| 8.对不可数的利害关系人未予以公告的 | |||
| 事 项 不 合 法 | 1.行政许可事项未经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对外公布的事项 | ||
| 2.行政许可事项非现行有效的事项 | |||
| 3.依据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适 用 法 律 依 据 不 合 法 | 1.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非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内容不准确(具体到条、款、项、目) | ||
| 2.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非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内容不准确(具体到条、款、项、目) | |||
| 程 序 不 合 法 程 序 不 合 法 | 1.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许可决定未经领导审批的 | ||
| 2.作出行政许可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未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 | |||
| 3.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许可决定,未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 | |||
| 4.作出的行政许可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未送达当事人的 | |||
| 5.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许可决定未送达当事人的 | |||
| 6.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听证权的 | |||
|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组织举行听证的 | |||
| 8.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准予许可及不准予许可决定 | |||
| 9.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经批准延长期限的,未书面告知延长期限及其理由,未送达当事人的 | |||
| 10.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未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未送达当事人的 | |||
| 11.其他不符合法定审查程序准予许可的情形 | |||
| 规范性问题 规范性问题 规范性问题 |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通 知 书 | 1.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述不全的(公民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被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等) | 2分 |
| 2.无行政许可事项或许可事项记述不准确 | 2分 | ||
| 3.未核对材料(复印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及未签名的) | 2分 | ||
| 4.申请材料清单记述不清的 | 2分 | ||
| 5.决定受理没有法律依据的 | 5分 | ||
| 6.未告知审查方式、期限及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时限、地点、方式的 | 2分 | ||
|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 1.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述不全的(公民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被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等) | 2分 | |
| 2.未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的 | 2分 | ||
| 3.未告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期限或告知不具体、不准确的 | 2分 | ||
| 审 查 程 序 | 1.审查人员接件未签名及未注明接件时间的 | 2分 | |
| 2.审查意见不明确或表述不清的 | 2分 | ||
| 3.延期决定未经领导审批的 | 5分 | ||
| 4.领导审批意见不明确的 | 2分 | ||
| 5.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与领导审批时间不一致的 | 2分 | ||
| 听 证 | 1.听证告知书内容不规范。包括告知其听证权及法律依据、申请听证的时限、地点、弃权、、行政机关地址、听证主持人的情形,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告知时间等 | | |
| 2.听证通知书内容不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通知时间等 | 2分 | ||
| 3.听证笔录制作不规范。包括有听证起止时间、地点、内容,当事 人陈述的事实、证据、依据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 2分 | ||
| 4.听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的意见、建议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 2分 | ||
| 许可 决定 延期通知书 | 1.未告知延期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5分 | |
| 2.未告知延长的具体时间的 | 5分 | ||
| 3.延期通知书未送达的 | 2分 | ||
|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1.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述不全的(公民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被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等) | 2分 | |
| 2.无行政许可事项或许可事项记述不准确 | 2分 | ||
| 3.决定许可没有法律依据的 | 5分 | ||
| 4.没有准予许可明确表示的 | 2分 | ||
| 5.行政许可决定未注明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 | 2分 | ||
| 6.行政许可决定未注明许可时间的,或10日内未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件的 | 2分 | ||
| 7.行政许可决定未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 2分 | ||
| 不 予 许 可 决 定 书 | 1.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述不全的(公民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被委托人姓名、工作单位等) | 2分 | |
| 2.未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5分 | ||
| 3.未告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期限或告知不具体、不准确的 | 5分 | ||
| 送 达 回 证 | 1.送达回证不规范(直接送达包括送达文书名称、文号、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被送达人、送达人签名或见证人签名;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 2分 (每处扣0.5分) | |
| 2.送达回证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适用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的送达) | |||
| 其 他 规 范 性 问 题 | 1.法定收费事项没有票据的 | 2分 | |
| 2.证照类许可没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的 | 2分 | ||
| 3.文件或许可证照内容、手续不规范的 | 2分 | ||
| 4.代理许可无委托书或委托不规范的 | 2分 | ||
| 5.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未加盖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印章或压指印的 | 2分 | ||
| 6.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未依法送达的 | 2分 | ||
| 案 卷 归 档 | 1.未按一案一卷组卷,封面填写不规范,未使用统一的卷皮 | 5分 (每处0.5分) | |
| 2.卷内目录、备考表填写不规范 | |||
| 3.未按顺序(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首页,其余按办案时间顺序;或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首页,其余按文书种类顺序)装订的 | |||
| 4.卷内材料未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页号用铅笔编写) | |||
| 5.装订不整齐,有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 |||
| 6.破损文书未修补、复制的;大小规格不统一(一律用A4纸),小文书未衬纸粘贴、大文书未折叠整齐的 | |||
| 7.卷内文书出现铅笔、圆珠笔或红笔痕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