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京石城管拆字[2016]040012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限期拆除决定书

京石城管拆字[2016]040012

当事人:该处房屋的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69号院东门口南侧

由:违法建设

2015515,本行政机关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69号院东门口南侧建设的房屋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上述地点建有砖混结构房屋壹处,东西长9米,南北宽4.3米,面积38.7平方米。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石景山分局查档复函(规(石)复函[2015]086号)确认,上述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该违法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676,本行政机关发布公告,要求上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或携带相关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公告期满,上述房屋未拆除,也无人主张权利。

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该处房屋的建设单位或所有人、管理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69号院东门口南侧建设的房屋自行拆除(拆除部分见《京石城管拆字[2016]040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报请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本决定将在上述违法建设处和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网站http://sjs.bjcg.gov.cn/)予以公告。

(附:京石城管拆字[2016]04001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示意图)

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2016年8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