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4]30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因公出国(境)护照、港澳通行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 《石景山区因公出国(境)护照、港澳通行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外事 护照 规定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40份
石景山区因公出国(境)护照、港澳通行证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本区因公出国(境)护照、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管理工作,防止违纪现象发生,根据《北京市因公护照颁发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区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
(一)因公护照、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因公护照、通行证不属于个人所有。区外事办对本区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
(二)区外事办委托区属各局处单位(以下简称护照收缴部门)统一负责本系统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的收缴,加强本系统的护照、通行证管理工作。
(三)因公出国人员每人限办理一本护照或一本通行证。
(四)出国人员回国后,护照收缴部门应及时收缴,并在出国人员回国后三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交到区外事办。
(五)本区正、副局级领导干部的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由区外事办负责收缴后交市外事办因公出入境管理处统一保管。本区处级以下(含处级)的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护照、通行证由所在单位收缴后交区外事办。
(六)拟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的,护照收缴部门应及时收缴其护照,并在三周内交区外事办。
(七)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单位或离退休的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原单位护照收缴部门应及时将其护照、通行证收回,并在三周内交区外事办。
(八)因公出国(境)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国外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所在单位护照收缴部门须报区外事办,由区外事办向市外事办提出书面申请。
(九)护照过期后,一般不向市外事办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区外事办负责收缴并造册登记,交市外事办注销。如本人要求将失效护照、通行证留作纪念,由所在单位护照收缴部门向区外事办提出申请,区外事办书面向市外事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发照机关将其护照封面至备注页剪角,并在护照有效期栏加盖注销章,登记后交本人保存。
(十)因公护照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遗失护照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护照收缴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遗失护照人员所在单位的护照收缴部门应及时将护照遗失情况书面报区外事办,区外事办书面报市外事办备案。如在国内遗失护照人员再次出国,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二、处罚措施
(一)出国人员持用护照期间须妥善保管,回国后应立即将护照交所在单位的护照收缴部门;护照收缴部门在三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交到区外事办保管。如果出现问题,按下述办法处理:
1.持照人逾期未上交护照、通行证,护照收缴部门应及时追缴该护照。此间若发生护照遗失、损毁的,应由持照人做出书面检查,护照收缴部门做出书面检查,区外事办出具证明,市外事办注销其护照、通行证,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最长为2年)停止为其颁发新照。处罚期满后如须办理新照,须加倍交纳制照费用,并不得报销。
2.逾期拒不交回护照、通行证,虚报护照、通行证遗失或故意损毁的,持照人必须做出书面检查,暂停派其出国(境)执行公务,所在单位的护照收缴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外事办报告。市外事办将吊销该护照,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最长为3年)停止为其颁发新照,处罚期满后如须办理新照,须加倍交纳制照费用,并不得报销。
3.上述第1项中遗失护照的人员如须办理新照,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二)持照人及有关责任人,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的轻重,提请有关部门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出国;持照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刑事法律的,有关部门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解释、监督、管理
(一)本规定由区外事办负责解释。
(二)区外事办负责对本区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申办、收缴、保管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护照收缴部门有权利、有义务就护照、通行证管理方面的问题向区外事办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石景山区因公出国护照管理规定》(石政发[1996]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