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17〕17号
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2017年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在对《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预警分级
《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将全市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一)蓝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将持续1天(24小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二)黄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三)橙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四)红色预警: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500时。
二、组织机构
石景山区成立“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作为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2)。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区环保局局长(兼)。
三、应急措施及组织实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石景山区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对因臭氧引发的空气重污染,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一)蓝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区卫生计生委、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单位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减少户外运动。
(2)区教委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单位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区城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环保局、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易产生扬尘场所的监管责任。
(3)区环卫中心对全区重点道路增加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加强宣传引导,全区范围内拒绝露天烧烤。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区环卫中心在道路清扫保洁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全区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
(2)区城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环保局、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工地的监管,全区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施工作业。
(二)黄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区卫生计生委、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单位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区教委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3)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教委、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单位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区城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环保局、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易产生扬尘场所的监管责任。
(3)区环卫中心对全区重点道路增加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加大对辖区精细化管理力度,每日增加背街小巷清扫保洁1次及以上,减少扬尘污染。
(4)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加强宣传引导,全区范围内拒绝露天烧烤。
(5)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重点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区环卫中心在道路清扫保洁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全区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扫保洁作业。
(2)区城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环保局、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工地的监管,全区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区经济信息化委督促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区环保局督促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其他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督促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汽修企业停产名单的企业停止喷涂工艺。
(三)橙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区卫生计生委、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单位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区教委组织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单位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区城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环保局、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易产生扬尘场所的监管责任。
(3)区环卫中心对全区重点道路增加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加大对辖区精细化管理力度,每日增加背街小巷清扫保洁1次及以上,减少扬尘污染。
(4)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重点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区环卫中心在道路清扫保洁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全区重点道路每日增加2次清扫保洁作业。
(2)区城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环保局、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各类工地的监管,全区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在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基础上,全区范围内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交通支队做好对车辆限行的监管执法工作。
(4)全区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区城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组织落实重型车辆停运措施,交通支队加大对部分重型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5)区经济信息化委督促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区环保局督促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其他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督促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汽修企业停产名单的企业停止喷涂工艺。
(6)区烟花办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加强对露天烧烤的查处力度,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区卫生计生委、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单位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根据重污染程度由区教委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等单位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区城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环保局、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加强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易产生扬尘场所的监管责任。
(3)区环卫中心对全区重点道路增加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加大对辖区精细化管理力度,每日增加背街小巷清扫保洁2次,减少扬尘污染。
(4)区环保局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5)区环保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加大对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重点企业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6)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区环卫中心在道路清扫保洁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全区重点道路每日增加2次清扫保洁作业。
(2)区城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环保局、国土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各类工地的监管,全区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3)全区范围内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机动车(含驾校教练车)按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区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交通支队做好对全区范围内单双号行驶和车辆限行的监管执法工作。
(4)全区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区城管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组织落实重型车辆停运措施,交通支队加大对部分重型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
(5)区经济信息化委督促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区环保局督促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其他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督促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汽修企业停产名单的企业停止喷涂工艺。
(6)区烟花办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7)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加强对露天烧烤的查处力度,全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
四、应急响应
(一)预警发布
区应急办接到市应急办、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指令后,红色、橙色预警立即报区应急委主任、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后组织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黄色、蓝色预警由区应急办及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预警指令下达后,各成员单位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指令接收情况,并在30分钟内部署落实相应应急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宣传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二)预警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层层责任细分,确保“最后一公里”措施落实到位。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企业停产限产、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渣土运输车辆遗撒、机动车限行、露天焚烧、违法使用经营性燃煤及劣质散煤等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预警调整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及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四)预警解除
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收到市指挥部办公室解除指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各成员单位接到解除指令后,按照指令要求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配套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0日内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环保局要同时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停产限产企业名单,负责定期更新,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列入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要按照 “一厂一策”原则制定应急预案。
(二)强化应急值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保证应急值守系统顺畅。黄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保持备班备勤;橙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在岗值守;红色预警时,各成员单位要全天(含节假日)值守。红色预警期间,指挥部办公室可抽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联合办公,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协调、检查督查等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应急措施落实。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要强化属地监管职能,组织辖区执法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区生态环保委(设在区环保局)、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委要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区委宣传部要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公众监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公布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要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石政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3.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预警停产限产企业名单
附件1
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主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区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委、区城管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教委、区国资委、区卫生计生委、区集体经济办、区烟花办、区环保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气象局、区财政局、国土分局、交通支队、区广电中心、区环卫中心、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区政府督查室、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
指挥部办公室:主 任 区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 区环保局副局长
附件2
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一、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责
1.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区应对空气重污染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做好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全区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本区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6.组织开展本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7.承办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
2.承担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接收到区应急办转发的全市启动、终止或调整应急预警信息后,向各成员单位下达预警及响应措施指令;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8.组织开展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演练;
9.组织开展本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11.负责联系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
12.承担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石景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交通支队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公务用车备案名单管理制度,做好对停驶公务车辆和不适用限行措施的社会保障车辆的相关备案工作;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的监管执法工作,加大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区经济信息化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企业名单,以及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期间区级制造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并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本区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区级建设项目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区城管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区级市政建设项目、水务建设项目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市政、水务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组织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负责空气重污染期间对全区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向责任单位下派督查单,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查,依据巡查和复查情况对全区各相关单位进行打分并排名。
5.对分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区园林绿化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区级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国土分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行的国有储备土地建设项目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城市国有储备土地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七)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保障民生和重大活动的区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3.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落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配合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4.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八)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烧烤和焚烧以及无照售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九)区教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区卫生计生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一)区环卫中心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不同的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
(十二)区气象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向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十三)区国资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 “一厂一策”应急预案。
(十四)区集体经济办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督促区集体土地上的施工工地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做好砂石、料堆苫盖工作,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减少扬尘污染;
3.对分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五)区烟花办(设在公安分局)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烟花爆竹禁放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区安全监管局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负责通知区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停止配送、销售烟花爆竹;负责通知公安分局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十六)区政府督查室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督查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
(十七)区监察委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监察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监察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十八)区委宣传部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宣传分预案,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宣传、舆情引导等工作。
(十九)区广电中心
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
(二十)区财政局
负责区空气重污染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二十一)各街道办事处(鲁谷社区)
1.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本辖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细化分解任务,空气重污染发生时负责组织实施;
2.制定并及时更新辖区内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工业源、工地扬尘源、道路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公开,方便公众监督;
3.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通过社区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广播、发放宣传彩页等形式,加大对健康防护引导、倡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
4.加大对辖区精细化管理力度,按预警级别增加背街小巷清扫保洁频次;
5.组织各社会治理综合执法指挥中心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烧烤和焚烧以及无照售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情况和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停运情况进行检查;
6.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