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园区各企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一、年报公示的范围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含已注销、吊销、外迁的),均须进行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须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工商部门报送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公示。
三、年报公示的方式
网上填报。所有应进行年报公示的企业,以及选择公示年报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baic.gov.cn)、“北京工商E网通服务平台”(http://www.baic.gov.cn),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qyxy.baic.gov.cn/beijing) 页面,按指示进行用户注册或登录,选择“年度报告在线填报”,逐项如实填报。
四、未年报公示的后果
1、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报的企业将在年报工作结束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被限制登记行为及其它信用惩戒与约束;连续3年未依照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禁入。
2、石景山工商分局将在年报工作结束后对未年报的企业进行排查分析,特别是对连续两个年度及以上未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清理,对其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以及非公司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不含合伙企业),与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取得相关凭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若某一经营场所内企业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比率较高,即查无比率高于10%的场所由登管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该场所暂停办理执照的决定;并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将查无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各政府部门已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因未在规定时间进行年报而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企业其登记行为与经营活动将受到信用惩戒与约束。企业在工商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行为将被予以限制,在税务、质监、银行等部门的登记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约束与限制。
五、联系方式
石景山工商分局苹果园工商所:88931348